同兴环保: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8-1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结华、孔洋洋两名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7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同兴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190,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67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059,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45%。股东代理
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39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49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
投资者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97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672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14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92,585,2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167%。其中,参
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35,17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75%%。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
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相关议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独立董事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
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卢贤榕 李结华
_____________
孔洋洋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