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同兴环保: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1-08-31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电子信箱:tianhe@mail.hf.ah.cn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意 2021 第 1045 号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 简 称 “ 证 监 会 ”)《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管 理 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 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和《同兴环 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同兴环
保 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环保”或“公司”)的 委托,作为
同兴环保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 律 顾问,指派本所李结华、鲍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以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 同兴环保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工作,本所律师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 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 以前 同兴环保 已经发 生或存
在的事实作出的。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
同 兴 环 保 提 供 的 与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资 料 及 证 言 进 行 了审
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同兴环保 保证已 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
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 激励计划实施所需的 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仅对本 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 同兴
环保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
某 些 数 据 和 结 论 的 引 用 , 并 不 意 味 着 本 所 律 师 对 该 等 数 据 和 结 论 的 合法
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 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
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 同兴 环保为实施本 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同兴环保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及《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
行了审核,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且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
实<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2021 年 7 月 31 日至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在内网公示了《2021 年
限 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对拟激励对象 名单及职位
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时,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8 月 30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3.2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8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并发表了同意
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同兴环保本次授
予事项已经取得了本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 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
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8 月 30 日为首次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区间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日及其确定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

    ( 一)根据 《激励计 划(草案 )》 的规定 ,只有在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 案 》。公司独立董 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 监事会对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同兴环保及本次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次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同兴环保向该等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兴环保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及其确定的程序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均已满足,同兴环保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一年 八 月 三十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贤榕                                  李结华




                                                         鲍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