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2-04-19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电子信箱:tianhe@mail.hf.ah.cn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2 第 00621 号
致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 简 称 “ 证 监 会”)《 上市 公 司 股 权激 励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管 理 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同兴环保”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同兴环保 2021 年限
制 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
所 李 结华、鲍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
份,参加同兴环保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 具日以 前 同兴环保 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作出的。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同 兴 环 保 提 供 的 与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有关 的所 有 文 件 资 料 及 证 言 进 行 了 审
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同兴环保 保证已经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
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激 励计划实施所需的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律师仅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同兴
环保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
某 些 数 据 和 结 论 的 引 用 , 并 不 意 味 着本 所律 师 对 该 等 数 据 和 结 论 的 合 法
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
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 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同兴环保 为实施本激 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同兴环保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关 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
行了审核,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且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四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 过 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的议案 》、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核
实<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2021 年 7 月 31 日至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在内网公示了《2021 年
限 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
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
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 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8 月 30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3.2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8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
的意见。
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 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同兴环保本次回
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了本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陈
锐先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 限 售 的 全 部 限 制 性 股 票 共 计 12.00 万 股 , 约 占 当 前 公 司 总 股 本 比 例
0.09%。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
总股本 132,539,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39,761,700.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
“ 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格进行调整的除外”,具体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注销价格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大于 1。
所以上述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2.98(13.28-0.3)元/
股。
(三)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1,557,600 元,资金来
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符合
《 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符合 《管理办法》等
相 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 公
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本页 无正文,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贤榕 李结华
鲍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