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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2022-06-15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同
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同兴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解除限
售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72号文)核准,同兴环保首次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67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核准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234
号文)同意,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18日起上市交易。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
本由65,000,000股增加至86,670,000股。
    2、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根 据 2020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实 施 方 案 , 公 司 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的 总 股 本
86,6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合计转增股本43,335,000股,上述方案已于2021年5月13日实施完毕。转增后,
公司股本由86,670,000股增加至130,005,000股。
    根据公司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向76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2,534,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130,005,000股增加至132,539,000股。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32,539,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数量为66,79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65,7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60%。本次解除限售股份1,050,000股,占总股
本的0.7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曾兴生、蒋剑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1、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发
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
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
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
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
程中、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二)股份锁定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
述承诺的行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0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 2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股    实际可流通股份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数(股)       份数量(股)        数量(股)
  1        曾兴生            525,000            525,000           131,250        注1
  2        蒋剑兵            525,000            525,000           131,250        注2
        合计                1,050,000         1,050,000           262,500
      注1:曾兴生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5,000股,目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
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即131,250股。
      注2:蒋剑兵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5,000股,2021年6月10日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目前仍在原定任期(2023年6月10日)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
即131,250股。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后,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将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变动数量(股)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6,794,000      50.40        -262,500     66,531,500    50.20

    高管锁定股                   -     0.00        +787,500       787,500      0.60

    股权激励限售股     2,534,000       1.91                -     2,534,000     1.91

    首发前限售股      64,260,000      48.48       -1,050,000    63,210,000    47.6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5,745,000      49.60        +262,500     66,007,500    49.80

三、股份总数         132,539,000     100.00                -   132,539,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
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同兴环保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奇                沈志龙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