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2022-09-14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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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2 第 01776 号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 简 称 “ 证 监 会 ”)《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管 理 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同兴环保”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同兴环保 2021 年限
制 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指派本
所鲍冉、尹颂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
参加同兴环保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 承诺声明:
同兴环保法律意见书
1、本法律意见书是 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 以前 同兴环保 已经发 生或存
在的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
同 兴 环 保 提 供 的 与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资 料 及 证 言 进 行 了审
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同兴环保 保证已 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
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 激励计划实施所需的 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仅对本 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 同兴
环保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
某 些 数 据 和 结 论 的 引 用 , 并 不 意 味 着 本 所 律 师 对 该 等 数 据 和 结 论 的 合法
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 等文件及
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 同兴 环保为实施本 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同兴环保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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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及《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
行了审核,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且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
实<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2021 年 7 月 31 日至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在内网公示了《2021 年
限 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对拟激励对象 名单及职位
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时,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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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8 月 30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3.2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8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
的意见。
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 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回购注 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 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同兴环保本次解
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了本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本所律师对公司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具体
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解除限售条件。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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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2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定比 2020 年, 经审计,公司 2021 年实现
营业收入 9.33 亿元,定比
3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2020 年增长 21.60%,达到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解除限售条件。
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 56 名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
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励对象因已离职不再具备
比例(N)如下: 激励资格,公司已对其获授
评价标准 优秀、良好 称职 不称职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4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0 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其余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 55 名激励对象中:1)55 名
标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
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为 “优秀、良好”,当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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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2)
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无考核结果为 “称职”和
“不称职”的情形。
经 核查,本所 律师认 为 ,公司及激励对象 符合 《激励计划(草 案)》
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5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58.29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4%,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获授的限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锁 剩余未解除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限售限制性 备注
数量 数量 数量 股票数量
董事、副总经
1 吕文彬 7.00 0 2.10 4.90 注
理、总工程师
2 吴伟 副总经理 12.00 0 3.60 8.40 -
3 汪沛 财务总监 10.00 0 3.00 7.00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165.30 0 49.59 115.71 -
骨干员工(52 人)
合计 194.30 0 58.29 136.01 -
注:吕文彬先生在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 7.0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 5.00 万股,合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00 万股,因本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股份为
首次授予部分,故本表中数据以首次授予部分数量为依据填写。
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
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买卖公司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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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拟实施的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
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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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贤榕 鲍 冉
尹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