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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兴环保: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09-14  

                        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2-045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
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根据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582,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4%。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公司将披露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本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
    (三)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000.50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208.00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000.50万股的1.60%;预留52.00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000.50万股的0.4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
 1       吕文彬                             7.00            2.69%            0.05%
                        理、总工程师
 2        吴伟            副总经理         12.00            4.62%            0.09%

 3        陈锐            副总经理         12.00            4.62%            0.09%

 4        汪沛            财务总监         10.00            3.85%            0.08%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167.00          64.23%            1.28%
             (56人)
                 预留                      52.00           20.00%            0.40%

                 合计                      260.00           100%             2.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
 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30%
                           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30%
                           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40%
                           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六)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2020年,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2020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如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2020年,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2020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2020年,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评价标准          优秀、良好     称职        不称职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0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岗位绩效考
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
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
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7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8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或不良反馈。
   2021年8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8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
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8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
    5、2021年9月2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21年9月28日。
    6、2021年11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
    7、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21年12月28日。
    8、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鉴
于部分员工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已于
2022年8月3日完成。
    9、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
    三、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
  个月、36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9月28日,
  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9月27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锁: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2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经审计,公司 2021 年实现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定比2020年,    营业收入 9.33 亿元,定比
 3
                                                             2020 年增长 21.60%,达到
       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解除限售条件。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56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 对象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
    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 励资格,公司已对其获授
    售比例(N)如下: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评价标准         优秀、良好 称职 不称职     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其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0   余55名激励对象中:(1)
4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 55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
    标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 果均为 “优秀、良好”,
    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   100%。(2)无考核结果

    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为 “称职”和“不称职”
                                                         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2,900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后,在后续办理登记的过程中,
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70万
股。因此,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0人调整为56人,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数量由208.00万股调整为206.30万股。
    2、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激
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披露
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
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本次回购注销完
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56人调整为55人,全部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6.3万股变更为194.3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58.29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
异。
      五、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58.2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4%,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获授的限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锁 剩余未解除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限售限制性 备注
                                         数量       数量       数量     股票数量
                        董事、副总经
  1      吕文彬                           7.00         0        2.10        4.90   注
                        理、总工程师
  2       吴伟           副总经理        12.00         0        3.60        8.40    -
  3       汪沛           财务总监        10.00         0        3.00        7.00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165.30         0       49.59      115.71    -
          骨干员工(52人)
                 合计                   194.30         0       58.29      136.01    -
      注:吕文彬先生在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7.0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5.00万股,合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00万股,因本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股份为首
次授予部分,故本表中数据以首次授予部分数量为依据填写。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55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
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55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拟实施的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
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相关手续。
   十、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
的同意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已出具专业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
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