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智教育: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2021-03-16
证券代码:003032 证券简称:传智教育 公告编号:2021-026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监事
张鹏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
明》,张鹏先生的配偶佟剑女士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至 2021 年 3 月 1 日期间买
卖公司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
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监事张鹏的配偶佟剑女士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至 2021 年 3 月 1 日
对公司股票进行证券交易操作,具体情况如下:
买/卖股数 交易价格 成交金额
序号 买卖股票时间
(股) (元/股) (元)
1 2021 年 2 月 24 日 买入 200 22.23 4446
2 2021 年 2 月 24 日 买入 300 22.35 6705
3 2021 年 2 月 25 日 买入 300 21.43 6429
4 2021 年 2 月 25 日 买入 300 22.10 6630
5 2021 年 3 月 1 日 卖出 500 22.36 11180
6 2021 年 3 月 1 日 卖出 300 21.98 6594
7 2021 年 3 月 1 日 卖出 300 21.78 6534
注:交易收益额计算方式:买入金额(200 股*22.23+300 股*22.35+300 股
*21.43+300 股*22.10)-卖出金额(500 股*22.36+300 股*21.98+300 股*21.78)
=98 元。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8.13 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经公司
核查,该行为系佟剑女士个人操作,是其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
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张鹏先生声明并不知晓其
配偶佟剑女士上述股票交易情况,且未告知其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
上述交易累计产生收益 98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佟剑女士未持有公司股
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公司获知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经综合考虑,公
司董事会对佟剑女士买卖公司股票导致短线交易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
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佟剑女士为公司监事张鹏先生
配偶,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
线交易行为。
2、上述行为发生后,公司监事张鹏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
责,佟剑女士本人已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则,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
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根据相关规定,佟剑女士
交易产生的收益 98 元已上交至公司。
3、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审慎操
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三、备案文件
1、监事张鹏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
说明及致歉声明》;
2、监事张鹏先生配偶佟剑女士的证券账户明细。
特此公告。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