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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传智教育: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5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 2022 年 3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以
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广
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
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股
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
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5.00 元/股(含本
数),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
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董一鸣、张岭、李洪
                                                      202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