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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控发展: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1-03-0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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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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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

同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证券法》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及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二)2021 年 2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向发行人出具《关于核准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1]413 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6,200 万股。

       (三)本次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授权和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现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6279985694J,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佛山市顺德区供水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自佛山市顺德区供水有限公司 2009 年成立至今持续经营

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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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13 号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

       2. 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

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

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广东顺控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及《广东顺控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股份总数为 6,200 万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86 元/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发售。

       3.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

报告》(天职业字[2021]8996 号,以下简称“《验资报告》”),截至 2021 年 3 月 1

日,发行人已经收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13,818,248.13 元,其中:

增加股本人民币 6,200 万元,增加资本公积 251,818,248.13 元;发行人本次发行

后 累 计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61,751.8730 万元,实收资本( 股本 )为人民币

61,751.8730 万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

第四十六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聘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需要设置相关职能部门,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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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审计报告》,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1-6 月合并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

别为 10,131.79 万元、16,415.87 万元、22,681.70 万元、9,370.58 万元,且报告期

内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财产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

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

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

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55,551.8730 万元,根据《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61,751.8730 万元,不少于 5,000 万元,

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6,2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

的股份总数为 61,751.8730 万股,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 10%以

上,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五)项的规

定。

       (六)根据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股票上

市规则》第 5.1.1 条第(六)项的规定。

       (七)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七)

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定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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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已聘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作为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银河证券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

录,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和《股票

上市规则》第 4.1 条的规定;

       (二)银河证券已指定王海明、黄钦亮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上市的

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

的自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4.3 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上市已经获得

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的实质条件,并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本次上市

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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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张启祥




                                                        程俊鸽




                                                        梁健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