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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控发展: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3-30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
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领导
并总体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务,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各部门
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的总经理、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
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项目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
部门、单位、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
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股东 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保密义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行政等相关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将内幕信息相关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
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备案。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六条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
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
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
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
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
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四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
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
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
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
请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
中介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
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