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控发展:顺控发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09-09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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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
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
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
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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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
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0.1.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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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公司上市后,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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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参
加相关培训并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
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
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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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案的方式直接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但未达到3%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资格审核后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
要求作出声明,特别是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作出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还应当重点关注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
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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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
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
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
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
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
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除出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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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三分之一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
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
职。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
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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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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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
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
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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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应就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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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
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
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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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
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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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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