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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控发展: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5-17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

职权,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

会选举三名股东监事,员工代表大会推举两名职工监事。监事每届任

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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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审议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进行的修改或变
更;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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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并

主持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 总经理提议时;

       (四)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至少在会议

召开两日前通知到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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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八条 公司监事可单独或联合提出议案。

     第九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

 三条所列各项。

     第十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

 议案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

理,并准备提交监事会例会,或由监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

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

                   第五章     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

 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

 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所有监事应对议决事项

 发表如下之一意见: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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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监事会有

权建议董事会复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限自本次会议结束后
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中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及电子邮

件。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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