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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控发展: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22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邮编 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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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顺控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俊鸽律师、李淑霞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广东顺控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
中机科技发展(茂名)有限公司 60%股权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给股东大
会审议。

    2.2022 年 1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5:00 在佛山市顺德区大
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 4 号恒实置业广场 1 号楼 20 层
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陈海燕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1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持有公司股
                                                                法律意见书



份数共计 488,203,1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0588%。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13 名,代表股份 26,177,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91%,通过网络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
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关于收购中机科技发展(茂名)有限公司 60%
股权的议案》。该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收购中机科技发展(茂名)有限公司 60%股权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6,175,720 股,反对 488,204,455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888%。

    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本议案未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章小炎                            程俊鸽




                                                ______________

                                                    李淑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