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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真爱美家: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2022-02-25  

                        证券代码:003041       证券简称:真爱美家       公告编号:2022-004



                   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的方式在公司三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真爱美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
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证券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
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
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票、回购股票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重大事件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
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
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
投资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
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投资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
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投资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投资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
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
作。
       第三十七条      投资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证券部履
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
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
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
况。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
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
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投资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投资证券部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投资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     投资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
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投资
证券部负责提供文件。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没
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员是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七章 公司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分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
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
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
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
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
者予以说明。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公司2019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
废止。


                                                 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