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声明事项 ..................................................................................................................4 正 文 ..................................................................................................................6 一、规范性问题 4...............................................................................................6 二、规范性问题 17...........................................................................................14 三、规范性问题 18...........................................................................................28 四、信息披露问题 2.........................................................................................30 五、信息披露问题 3.........................................................................................37 六、信息披露问题 4.........................................................................................39 七、信息披露问题 6.........................................................................................49 八、其他问题 1 .................................................................................................50 九、其他问题 2 .................................................................................................51 附件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54 附件二:《<招股说明书>引用的主要行业数据的主要文件来源》 ...........58 附件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相关荣誉情况》 ...........................69 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案号:01F20161223 致: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 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出具《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出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出具《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 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五)》”)。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 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964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出具的发行人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涉 及的有关事宜进行更新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某些 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六、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的必要补充,并应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理解和使用。 5-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为准。除特别说明者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 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律 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七、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5-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规范性问题 4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 年、2016 年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王彩男、龙达 惠源拆出资金,以及向关联方王彩男、陆巧英、苏州市王氏电路板有限公司拆 入资金的行为。请发行人:(1)逐笔列示以上资金往来情况,说明相关交易形 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整改措施、 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2)说明王彩男、陆巧英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是否收 取担保费,并按照市场标准测算担保费,说明以上行为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上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资金管理相关内控有效性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就 2015 年、2016 年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王彩男、龙达惠源拆出资金,以及 向关联方王彩男、陆巧英、苏州市王氏电路板有限公司拆入资金的问题,本所律 师实施了如下核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获取发行人银行对 账单、资金拆借相关协议及凭证; 2、查阅《公司章程》《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和《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及《公司章程(草案)》; 3、查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相关会议文件及独立董事意见; 4、访谈王彩男、陆巧英、龙达惠源原负责人陆兴龙、王氏电路板及发行人 财务总监,了解相关资金拆借的原因、用途等事项; 5、核查发行人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终止合同,核查关联方担保 的完整性,了解关联方担保的交易背景; 5-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6、访谈王彩男、陆巧英及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关联担保相关事项,按 市场担保费率测算的担保费,并考虑是否对发行人业绩形成重大影响。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王彩男、陆巧英出具的说明、发行人银行对账单、资金凭证等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王彩男、陆巧英、苏州市龙达惠源金属制品厂(以下简 称“龙达惠源”)原负责人陆兴龙、苏州市王氏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氏 电路板”)负责人及发行人财务总监,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以下简称“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如下: (1)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出资金情况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出资金情况如下: 序 借出金额 借款人 出借人 借出日期 偿还日期 原因及使用用途 号 (万元) 1 王彩男 发行人 400.00 2015.03.11 2015.03.25 2 王彩男 发行人 50.00 2015.04.16 2015.04.24 王彩男用于个人临时 3 王彩男 发行人 30.00 2015.05.20 2015.05.26 资金周转,期限均在十 4 王彩男 发行人 5.00 2015.05.21 2015.05.26 天左右 5 王彩男 发行人 500.00 2015.06.18 2015.06.25 6 王彩男 发行人 500.00 2015.06.18 2015.06.26 王彩男用于个人资金 周转。该项拆借的发生 苏州迈 7 王彩男 450.00 2013.07.17 2016.06.30 及清偿均在苏州迈迪 迪康 康于 2016 年 8 月被发 行人收购之前 龙达惠 龙达惠源用于自身资 8 发行人 1,000.00 2014.03.07 2016.06.16 源 金周转 合 计 2,935.00 -- -- -- (2)发行人从关联方拆入资金情况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内,发行人从关联方拆入资金情况如下: 序 借入金额 借款人 出借人 借入日期 偿还日期 原因及使用用途 号 (万元) 1 发行人 王彩男 202.47 2008.10.20 2015.06.02 王彩男为发行人 5-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借入金额 借款人 出借人 借入日期 偿还日期 原因及使用用途 号 (万元) 代垫购买土地使 用权相关费用 王氏电 2 发行人 500.00 2016.07.27 2016.07.28 发行人用于自身 路板 临时资金周转 3 发行人 陆巧英 800.00 2016.07.27 2016.07.28 合 计 1,502.47 -- -- -- 2、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1)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经本所律师查验,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 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 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8 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 号)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 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 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 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 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 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 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8 月发布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确认 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以前成立的 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 5-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适用本《规定》。” (2)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经本所律师查验,关联方王彩男、龙达惠源向发行人进行资金拆借主要是用 于各自自身资金周转,发行人从关联方王彩男拆入资金系由王彩男为发行人代垫 购买土地使用权相关费用形成,发行人向关联方陆巧英、王氏电路板拆入资金主 要是用于发行人自身临时资金周转;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所涉关联方及发行人均 有各自稳定、明确的职业或主营业务,未以资金借贷为常业;关联方资金往来行 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据此,本所 律师认为,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3、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1)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的整改措施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已于发行人 2016 年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之前清偿完毕;自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清偿完毕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 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情形。 (2)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制定了《苏州华亚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苏州 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苏 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并制 定了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防 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 (3)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 2018 年 4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公司 2015-2017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确认的议案》,确认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5-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主要业务没有因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而对关联方 形成依赖。发行人独立董事李圣学、袁秀国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分别出具独立意 见,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非关联 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主要业务没有因关联方资金往 来行为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清理完毕上述关 联方资金往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行人已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就防 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且关联方资金 往来行为已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可、并经股东大会审议补充确认;自上述 关联方资金往来清偿完毕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 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向关联 方拆借资金的情形,发行人有关防范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 (二)王彩男、陆巧英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情况 1、王彩男、陆巧英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未收取担保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担保协议、银行借款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 王彩男、陆巧英和发行人财务总监,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内,王彩男、陆巧英 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以下简称“该等关联担保”)如下: 担保的主债 被保 合同名称及 保证 履行 保证方 担保期间 权最高金额 证方 编号 方式 状态 (万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 王 彩 连带 发行 ( 0110200011-2017 2017.07.18- 已终 男、陆 6,600.00 责任 人 年 相 城 [ 保 ] 字 2018.12.11 止 巧英 保证 2229512 号) 2018 年 12 月 11 日,王彩男、陆巧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 城支行与发行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之终止协议》,约定自签署日起终止《最 高额保证合同》(0110200011-2017 年相城[保]字 2229512 号)及发行人与银行签 署的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未因该等关联担保事项向关联方王彩男和陆巧英支 付担保费用,且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发行人亦无需支付担保费用;报告期内, 未发生因发行人未能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主债务或其他义务从而导致关联方王 5-2-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彩男和陆巧英实际承担担保义务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 关联担保事项已经终止。 2、担保费测算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07 年 9 月发布的《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 小企业局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苏 政 办 发 [2007]110 号)(以下简称“《通知》”),“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50% 执 行 , 具 体 担 保 费 率 可 依 项 目 风 险 程 度 在 基 准 费 率 基 础 上 上 下 浮 动 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 委令[2010]第 3 号),“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 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王彩男、陆巧英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按市场担保费率 测算应收取的担保费金额如下: 按贷款利率的 按贷款利率的 发行人 50%测算担保 50%上浮 50%测 担保 担保贷 担保金额 贷款 费 算担保费 年度 期间 天数 款最高 (万元) 利率 担保 担保费 (天) 担保 担保费 余额(万 费(万 (万 费率 率 元) 元) 元) 2017 2017.07.18- 6,600.00 167 5.00% 2.50% 76.54 3.75% 114.81 2,000.00 年 2017.12.31 2018 2018.01.01- 6,600.00 345 5.00% 2.50% 158.13 3.75% 237.19 2,960.00 年 2018.12.11 注:(1)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现行利率表(2015 年 10 月 24 日)》 中一年至五年以内(含五年)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测算担保费=担保费率 ×担保金额×(担保天数÷360)。 3、该等关联担保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1)测算担保费用对业绩的影响 按《通知》规定的基准担保费率上浮 50%测算,发行人应支付的关联担保费 金额于 2017 年度、2018 年度分别为 114.81 万元和 237.19 万元,占同期发行人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的比 例分别为 2.03%和 3.85%,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5-2-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对该等关联担保不存在依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随着业务发展,发行人向 商业银行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出于操作流程简便性考虑并为支持发行人发 展,实际控制人王彩男、陆巧英同意为发行人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发行人具有良 好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产生能力,且发行人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均尚 未用作担保。发行人银行贷款余额较小,即使实际控制人未提供担保,发行人也 可通过资产抵押等方式取得所需银行融资。因此,发行人获取商业银行融资对实 际控制人的关联担保不存在依赖。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实际控制人王彩男、陆巧英为发行人向银行融资提供 担保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按市场担保费率测算发行人应支付的关联担保费金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 小;即使实际控制人王彩男、陆巧英未提供担保,发行人也有能力取得所需银行 融资;上述关联担保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三)关联方资金往来及该等关联担保的合法合规性 1、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规 范性问题 4”之“(一)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关 联方资金往来行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2、该等关联担保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 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王彩男、陆巧英为发行人提供该等关联担保的行为系各方 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 效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关联担保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5-2-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资金管理相关内控有效性 1、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经制定了《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并制定了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就发行人货币资金使用、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等资金管理方面进行了规定。 2、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 2018 年 4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公司 2015-2017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确认的议案》,确认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该等关联担保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 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圣学、袁秀国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分别出具独立意见,认 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该等关联担保不存在损害发行人 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主要业务没有因前述 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就发行人货 币资金使用、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等资金管理 方面进行了规定,且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和该等关联担保已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认可、并经股东大会审议补充确认;自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清偿完毕之日起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情形,发行人有关 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 5-2-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规范性问题 17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 金来源、合法性;债权出资形成的原因及真实性;历史上有减资行为的原因, 之前的出资是否涉及虚假出资。请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 价依据,说明定价的公允性;说明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 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 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 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职(提供任职股东的职务情况及非公司任职自 然人股东的履历)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核查说明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 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是否按照锁定有关要 求进行承诺。 答复: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工商资料、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支 付凭证、相关会议文件、验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财务报表,查阅春雨欣投资 工商资料、春雨欣投资合伙人出资及受让合伙份额的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 2、查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查阅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春雨欣投资及其合伙人填写的调查表,本次上 市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签署的承诺函; 4、查阅春雨欣合伙人的劳动合同,及退出合伙人的离职文件; 5、通过网络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并获取其无犯罪记录证明; 6、访谈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春雨欣投资及其 合伙人。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 5-2-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支付凭证,春雨欣投资合伙人出资及合伙份额转让的资金支付 凭证等资料,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王彩男、王景余、陆巧英、王学军、 韩旭鹏、王小刚、金建新、陆兴龙、王水男的访谈,对春雨欣投资及其合伙人的 访谈,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主要来源的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事项 出资情况 资金来源 王彩男以净资产出资 48.00 万元,货币出 净资产、自 资 12.00 万元 有资金 1998 年 12 月 华亚有限设立 陆巧英以净资产出资 32.00 万元,货币出 净资产、自 资 8.00 万元 有资金 王彩男合计出资 348.00 万元,其中以历年 借予华亚有限的借款合计 202.80 万元债 债权、自有 华亚有限第一次增 权转为华亚有限 202.80 万元注册资本对 资金 资,王彩男、陆巧 应的股权,以货币形式出资 145.20 万元 2004 年 11 月 英按持股比例合计 陆巧英合计出资 232.00 万元,其中以历年 增资 580.00 万元 借予华亚有限的借款合计 135.20 万元债 债权、自有 权转为华亚有限 135.20 万元注册资本对 资金 应的股权,以货币形式出资 96.80 万元 华亚有限第二次增 王彩男以货币形式增资 600.00 万元 自有资金 资,王彩男、陆巧 2007 年 1 月 英按持股比例合计 陆巧英以货币形式增资 400.00 万元 自有资金 增资 1,000.00 万元 华亚有限第三次增 王彩男以货币形式认缴 4,080.00 万元、实 自有资金 资,王彩男、陆巧 缴 1,380.00 万元 2013 年 12 月 英按持股比例合计 陆巧英以货币形式认缴 2,720.00 万元、实 自有资金 增资 6,800.00 万元 缴 920.00 万元 华亚有限第四次增 春雨欣投资以 1,791.00 万元的价格向华亚 2016 年 8 月 资,春雨欣投资增 自有资金 有限增资 398.00 万元 资 398.00 万元 华亚有限第一次股 权转让,陆巧英向 其儿子王景余转让 王景余以 656.70 万元的价格受让华亚有 2016 年 8 月 自有资金 华亚有限 15.00%的 限股权 股权(对应的出资 额为 656.70 万元) 华亚有限第二次股 王学军以 1,012.50 万元的价格受让华亚有 权转让,陆巧英向 限 3.43%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150.00 自有资金 王学军、韩旭鹏、 万元) 2016 年 10 月 金建新、王小刚、 韩旭鹏以 1,012.50 万元的价格受让华亚有 陆兴龙、王水男合 限 3.43%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150.00 自有资金 计转让华亚有限 万元) 5-2-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时间 事项 出资情况 资金来源 16.90%的股权(对 金建新以 810.00 万元的价格受让华亚有 应的出资额为 限 2.74%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120.00 自有资金 740.00 万元) 万元) 王小刚以 810.00 万元的价格受让华亚有 限 2.74%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120.00 自有资金 万元) 陆兴龙以 675.00 万元的价格受让华亚有 限 2.28%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100.00 自有资金 万元) 王水男以 675.00 万元的价格受让华亚有 限 2.28%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100.00 自有资金 万元) 2004 年 11 月华亚有限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加至 680.00 万元时,王彩 男、陆巧英合计以借予华亚有限的借款合计 338.00 万元债权转为华亚有限 338.00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因上述债权出资未经审计、评估程序,且发生时间久 远,原始单据及凭证难以查实,因此本次增资存在出资瑕疵。王彩男、陆巧英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以货币形式向华亚有限缴纳 338.00 万元补正华亚有限本次出资 瑕疵。王彩男、陆巧英补正本次出资瑕疵的资金合计 338.00 万元来源于其自有 资金。 (二)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增 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合法性的具体情况 如下: 1、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1)1998 年 12 月,华亚有限设立 华亚有限于 1998 年 11 月 8 日设立,王彩男以净资产出资 48.00 万元,现金 出资 12.00 万元;陆巧英以净资产出资 32.00 万元,现金出资 8.00 万元。 华亚有限设立时,其股东王彩男、陆巧英以净资产出资的出资方式与适时有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币出资或实 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方式不符。经查验:①适时有 5-2-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文禁止股 东以净资产出资,且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股东以净资产 出资;②王彩男、陆巧英用于出资的净资产已经履行必要的评估、产权界定、产 权移交及验资手续,已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手续;③苏州市工商局已出具证明,对 华亚有限设立时股东出资的合法性进行确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出资瑕疵不会实 质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亦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构成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2004 年 11 月,华亚有限第一次增资 2004 年 11 月,华亚有限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加至 680.00 万元,王彩 男合计出资 348.00 万元,其中以历年借予华亚有限的借款合计 202.80 万元债权 转为华亚有限 202.80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以货币形式出资 145.20 万元; 股东陆巧英合计出资 232.00 万元,其中以历年借予华亚有限的借款合计 135.20 万元债权转为华亚有限 135.20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以货币形式出资 96.80 万元。 因本次增资中王彩男、陆巧英合计以 338.00 万元债权向华亚有限增资 338.00 万元未经审计、评估程序,且发生时间久远,原始单据及凭证难以查实,王彩男、 陆巧英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以货币形式向华亚有限缴纳 338.00 万元补正该次债 权出资。 (3)2007 年 1 月,华亚有限第二次增资 2007 年 1 月,华亚有限注册资本由 680.00 万元增加至 1,680.00 万元,王彩 男以货币形式增资 600.00 万元,陆巧英以货币形式增资 400.00 万元。 (4)2013 年 12 月,华亚有限第三次增资 2013 年 12 月,华亚有限注册资本由 1,680.00 万元增加至 8,480.00 万元,王 彩男以货币形式认缴 4,080.00 万元、实缴 1,380.00 万元,陆巧英以货币形式认缴 2,720.00 万元、实缴 920.00 万元。 (5)2016 年 8 月,华亚有限第四次增资 2016 年 8 月,华亚有限注册资本由 3,980.00 万元增加至 4,378.00 万元,春 雨欣投资以货币形式增资 398.00 万元。 5-2-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6)2016 年 8 月,华亚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8 月,陆巧英将其持有华亚有限 15.00%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656.70 万元)作价 656.70 万元转让给王景余。 (7)2016 年 10 月,华亚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9 月,陆巧英将其持有华亚有限 16.90%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740.00 万元)作价 4,995.00 万元分别转让给王学军、韩旭鹏、金建新、王小刚、 陆兴龙和王水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 前身在设立、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股东出资真 实到位、出资方式合法合规;自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至证明出具日,不存在因违 反国家、地方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 被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可能被苏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追查的违法行为。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出具《证明》, 确认发行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日,没有因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出具《证 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没有因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 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书》,确认发行人自 1998 年 12 月 21 日领取 营业执照以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 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出 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书》,确认发行人自 1998 年 12 月 21 日领取营业 执照以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 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出具《市 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书》(相市监信〔2020〕44 号),确认发行人自 1998 年 12 月 21 日领取营业执照以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 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华亚有限设立时股东用作出资的净资产已经履行必要 5-2-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移交及验资手续,华亚有限于 2004 年 11 月增资中股东 338.00 万元债权出资已由股东以货币形式补正,华亚有限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净资 产出资和债权出资瑕疵均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除前述情形外,发行 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三)债权出资形成的原因及真实性 1、债权出资形成的原因 2004 年 11 月,华亚有限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加至 680.00 万元时,王 彩男、陆巧英以历年借予华亚有限的借款合计 338.00 万元债权转为华亚有限 338.00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 根据本所律师对王彩男、陆巧英的访谈,王彩男、陆巧英对华亚有限的 338.00 万元债权出资形成的原因为本次债权出资前,王彩男、陆巧英向华亚有限提供借 款支持华亚有限发展;考虑到当时华亚有限发展良好,需要进一步扩充资本金, 王彩男、陆巧英一致同意将对华亚有限的债权转为股权,同时以现金增资。 2、债权出资形成的真实性 经本所律师查验,因王彩男、陆巧英债权出资未经审计、评估程序,且发生 时间久远,原始单据及凭证难以查实,因此前述债权出资存在出资瑕疵。王彩男、 陆巧英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以货币形式向华亚有限缴纳 338.00 万元补正华亚有 限本次出资瑕疵。天衡会计师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天衡 专字[2016]01330 号),确认华亚有限已收到王彩男、陆巧英以货币形式缴纳的 338.00 万元出资。 苏州市工商局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前身在设 立、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股东出资真实到位、 出资方式合法合规;自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至证明出具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 地方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苏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可能被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追 查的违法行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华亚有限前述债权出资存在的瑕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 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王彩男和陆巧英于 2016 年补正前述债权出资瑕疵后,对 5-2-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应的出资真实。 (四)华亚有限减资的相关事宜 1、减资的原因 2016 年 6 月 14 日,华亚有限注册资本由 8,480.00 万元减少至 3,980.00 万元。 本次减资前,华亚有限的实收资本为 3,980.00 万元。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经 本所律师对王彩男和陆巧英的访谈,华亚有限本次减资的具体原因为结合当时华 亚有限的发展状况、资金需求,基于华亚有限为优化股权结构后续拟引进投资者、 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考虑,华亚有限全体股东王彩男 和陆巧英放弃对华亚有限的剩余增资,一致同意减资。 2、2013 年 12 月的增资不涉及股东虚假出资 (1)股东出资情况 华亚有限本次减资前,华亚有限注册资本为 8,48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3,980.00 万元。实收资本业经苏州长诚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出具 的《验资报告》(苏长诚验[2013]第 079 号)审验确认。根据华亚有限于 2013 年 12 月增资到 8,480.00 万元时修改后的华亚有限章程,王彩男、陆巧英应在 2015 年 12 月 20 日之前实缴剩余的认缴出资共计 4,500.00 万元。基于上述减资原因, 王彩男和陆巧英未按期缴纳剩余的 4,500.00 万元认缴出资。 (2)华亚有限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出资 ①虚假出资的构成要件 王彩男和陆巧英于 2013 年 12 月对华亚有限的增资事宜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2005 修订)就虚假出资事项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股东 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出资缴纳的规定,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 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而假冒已经出资的,构成虚假出资行为。因此, 股东构成虚假出资的构成要件之一为股东故意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或 财产而假冒已经出资。 5-2-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②股东出资行为不符合虚假出资行为构成要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华亚有限于 2013 年 12 月增资到 8,480.00 万元完成后,王 彩男、陆巧英未按期缴纳出资,不存在假冒出资的情形,因此,王彩男、陆巧英 的出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修订)规定的虚假出资行为 的构成要件。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 前身在设立、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股东出资真 实到位、出资方式合法合规;自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至证明出具日,不存在因违 反国家、地方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 被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可能被苏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追查的违法行为。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出具《证明》, 确认发行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日,没有因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出具《证 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没有因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 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书》,确认发行人自 1998 年 12 月 21 日领取 营业执照以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 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出 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书》,确认发行人自 1998 年 12 月 21 日领取营业 执照以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 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出具《市 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书》(相市监信〔2020〕44 号),确认发行人自 1998 年 12 月 21 日领取营业执照以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 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华亚有限减资发生前,华亚有限注册资本为 8,480.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 3,980.00 万元业经审计机构审验确认,股东王彩男和陆巧英 上述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修订)规定 的虚假出资行为的构成要件,华亚有限减资发生前的股东出资不涉及虚假出资。 5-2-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定价公允性 1、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公 司章程、验资报告、相关银行转账凭证、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股东,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 公允性如下: 增资及股权转让 时间 事项 价格 定价依据 原因 华亚有限第一次增 资,王彩男、陆巧英 华亚有限生产经 每 1.00 元注册资 全体股东同比例增 2004 年 11 月 按持股比例合计增 营需要 本作价 1.00 元 资,协商定价 资 580.00 万元 华亚有限第二次增 资,王彩男、陆巧英 华亚有限生产经 每 1.00 元注册资 全体股东同比例增 2007 年 1 月 按持股比例合计增 营需要 本作价 1.00 元 资,协商定价 资 1,000.00 万元 华亚有限第三次增 资,王彩男、陆巧英 华亚有限生产经 每 1.00 元注册资 全体股东同比例增 2013 年 12 月 按持股比例合计增 营需要 本作价 1.00 元 资,协商定价 资 6,800.00 万元 本次增资系为实施 华亚有限第四次增 为实施员工股权 员工股权激励,参考 每 1.00 元注册资 2016 年 8 月 资,春雨欣投资增资 激励,由春雨欣 2015 年末华亚有限 本作价 4.50 元 398.00 万元 投资进行增资 净资产额确定本次 增资价格 华亚有限第一次股 权转让,陆巧英向其 陆巧英与王景余 儿子王景余转让华 每 1.00 元注册资 陆巧英与王景余系 2016 年 8 月 系母子关系,双 亚有限 15.00%的股 本作价 1.00 元 母子关系,协商定价 方协商一致转让 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656.70 万元) 华亚有限第二次股 权转让,陆巧英向王 学军、韩旭鹏、金建 发行人为优化股 相关方参考华亚有 新、王小刚、陆兴龙、 权结构,且受让 每 1.00 元注册资 2016 年 10 月 限 2015 年末净资产 王水男合计转让华 方看好发行人发 本作价 6.75 元 额的 1.5 倍协商确定 亚有限 16.90%的股 展前景 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740.00 万元) 2、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定价公允性 5-2-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华亚有限于 2004 年 11 月、2007 年 1 月和 2013 年 12 月的增资系由当时全 体股东王彩男、陆巧英一致同意同比例增资,协商定价,定价合理、公允。 华亚有限 2016 年 8 月的增资系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经华亚有限当时全体 股东一致同意由春雨欣投资参考华亚有限 2015 年底的净资产额按每 1.00 元注册 资本作价 4.50 元进行增资。该次增资价格低于后期引入外部投资者每 1.00 元注 册资本作价 6.75 元的价格,发行人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作股份支付处理。考虑 股份支付处理,本次增资定价合理、公允。 华亚有限于 2016 年 8 月发生的股权转让系陆巧英与王景余母子间股权转让, 由双方协商定价,定价合理。 华亚有限于 2016 年 10 月发生的股权转让系为优化华亚有限股结构,且受让 方看好华亚有限发展前景,该次股权转让价格由相关方参考华亚有限 2015 年底 净资产额的 1.5 倍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定价由相关方协商确定, 符合当时的交易背景,定价合理;除陆巧英与王景余母子间股权转让外,考虑股 份支付处理,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定价公允。 (六)新增股东的详细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和春雨欣投资合伙人的身份 证明、非自然人股东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本次上市相关中 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签署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春雨欣投资合伙 人的访谈,发行人新增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王景余、王学军、韩旭鹏、金建新、 王小刚、陆兴龙、王水男,春雨欣投资及其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1、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 发行人新增自然人股东中的个人信息如下: 是否在发 序号 姓名 行人处任 最近五年履历 职 2013 年 6 月至今,任苏州迈迪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 发行人董 年至 2017 年 4 月,任苏州元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1 王景余 事、采购部 兼总经理;2013 年至 2017 年 6 月,任苏州瑞铭信息科技有 经理 限公司董事;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华亚有限采购 5-2-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在发 序号 姓名 行人处任 最近五年履历 职 部经理;2016 年 5 月至今,任苏州融创法定代表人、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2016 年 11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采购部 经理;2018 年 2 月至今,任澳科泰克副董事长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东吴并购资本管理(上海) 2 王学军 否 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任苏州君子兰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发行人监 2003 年 3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华亚科技总经理;2016 年 11 3 韩旭鹏 事会主席 月至今,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2012 年 5 月至今,任苏州浩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2 年 11 月至今,任厦门福龙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2 月至今,任苏州福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苏州傲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2015 年 2 月至今,任苏州荻溪网络信息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 上海荻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2015 年 9 月至今,任上海利番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6 年 7 月至今,任苏州擎动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8 4 王小刚 否 年 3 月至今,任超视界激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4 月至今,任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 董事长、总经理;2018 年 5 月至今,任江苏中吴置业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8 年 5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 江苏吴中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19 年 3 月至今,任苏州傲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3 月至今,任苏州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4 月至今,任苏州辰升控股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5 月至今, 任苏州隆升控股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今,任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6 年 1 月至今,任苏州市王氏电路板有限公司监事;2006 年 5 月至今,任苏州市快捷电子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1 曾任发行 5 金建新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发行人监事;2017 年 5 月至今,任广 人监事 德王氏智能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2010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2 月,经营龙达惠源;2014 年至今, 6 陆兴龙 否 任冠瑞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 年 1 月至今,任苏州高 利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监事 1997 年 3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苏州市姑苏电镀有限公司生 产处主管;2016 年 1 月至今,任苏州市耐曲尔金属科技有 7 王水男 否 限公司监事;2019 年 3 月至今,任靖江市皓宸金属涂装有 限公司监事。 2、春雨欣投资及其合伙人的详细情况 5-2-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春雨欣投资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春雨欣投资的基本情况如 下:名称为苏州春雨欣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0500MA1MP41R31,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住所为苏州市相城区黄 埭镇春丰路 406 号康阳大厦 5 楼 512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彩男,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4 日,合伙期限为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36 年 8 月 5 日,经营范围 为“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与策划、财务顾问、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 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法律咨询、技术交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春雨欣投资现在的合伙人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春雨欣投资的出资结构及其合伙人在发行人 的任职情况如下: 在发行人的任职 序号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职务 1 普通合伙人 王彩男 2,161,809.00 12.01 董事长、总经理 2 有限合伙人 陆巧英 7,200,000.00 40.00 总经办主任 3 有限合伙人 钱亚萍 904,523.00 5.03 董事、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董事 4 有限合伙人 杨曙光 904,523.00 5.03 会秘书 5 有限合伙人 陆松来 678,392.00 3.77 市场部项目经理 6 有限合伙人 陆洪飞 678,392.00 3.77 技术部经理 市场部项目经 7 有限合伙人 黄健 678,392.00 3.77 理、监事 8 有限合伙人 徐肖荣 678,392.00 3.77 市场部项目经理 9 有限合伙人 王雪峰 542,714.00 3.02 市场部项目经理 10 有限合伙人 朱兴华 542,714.00 3.02 生产制造部经理 11 有限合伙人 王强 542,714.00 3.02 技术部副经理 12 有限合伙人 芮益伟 452,261.00 2.51 计划部高级经理 13 有限合伙人 金水明 452,261.00 2.51 市场部客服主管 副总经理、运营 14 有限合伙人 童民驹 452,261.00 2.51 总监 15 有限合伙人 张琪麟 226,131.00 1.26 数控车间主管 16 有限合伙人 金建法 226,131.00 1.26 喷涂车间主管 5-2-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发行人的任职 序号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职务 17 有限合伙人 顾建华 135,678.00 0.75 质量部副经理 18 有限合伙人 陈刚 90,452.00 0.50 数控车间副主管 19 有限合伙人 周正治 90,452.00 0.50 储运主管 20 有限合伙人 徐元培 90,452.00 0.50 技术部主管 21 有限合伙人 华从刚 90,452.00 0.50 人事行政部主管 22 有限合伙人 王萍 90,452.00 0.50 装配车间主管 23 有限合伙人 魏涛 45,226.00 0.25 喷涂车间副主管 24 有限合伙人 徐骏 45,226.00 0.25 焊接车间主管 合计 18,000,000.00 100.00 -- (3)春雨欣投资已退出的合伙人情况 根据春雨欣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春雨欣投资已退出合伙人的劳动合同、相 关离职文件、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合伙份额转让的支付凭证等资料,经本所律师 访谈春雨欣投资已退出的合伙人,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春雨欣投资存在 3 名退 出的合伙人,该等合伙人在退出前均为发行人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3 月 15 日,朱美蓉与王彩男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朱美 蓉将其持有春雨欣投资 90,452.00 元的出资额以 90,452.00 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彩 男。2017 年 4 月 7 日,李远钦与王彩男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李远钦 将其持有春雨欣投资 135,678.00 元的出资额以 135,678.00 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彩 男。2017 年 9 月 7 日,许亚平与王彩男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许亚平 将其持有春雨欣投资 452,261.00 元的出资额以 452,261.00 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彩 男。春雨欣投资已就上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事宜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春雨欣投资 3 名已退出的合伙人在发行人/华亚有限的任职情况如下: 退出前持有春 序 退出合伙人 退出前在发行人/华亚 在发行人/华亚有限的任职 雨欣投资的出 号 姓名 有限的任职职务 期限 资额(元) 1 朱美蓉 90,452.00 生产制造部主管 2006.09.25-2017.03.16 2 李远钦 135,678.00 质量部经理 2016.05.19-2017.04.07 3 许亚平 452,261.00 副总经理、运营总监 2016.09.01-2017.09.08 3、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 5-2-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字人员之间的关系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中介机 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确认函等其他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新增自然 人股东、春雨欣投资及其合伙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存在如下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序号 新增股东 关系说明 1 王景余 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彩男和陆巧英之子 2 陆兴龙 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巧英之兄长 3 王水男 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彩男之兄长 4 春雨欣投资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彩男任春雨欣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新增自然人股东、春雨欣投资及其合伙人与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七)发行人股东资格等事项 1、发行人股东资格 根据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王彩男、陆巧英、王景余、王学军、韩旭鹏、金建新、 王小刚、陆兴龙、王水男及春雨欣投资和春雨欣投资各合伙人填写的调查表,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和春雨欣投资各合伙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及春雨欣投资现有合伙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春雨欣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境内企业,具备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 2、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代持和委托持股情况 根据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王彩男、陆巧英、王景余、王学军、韩旭鹏、金建新、 王小刚、陆兴龙、王水男及春雨欣投资和春雨欣投资各合伙人填写的调查表,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和春雨欣投资各合伙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和春雨欣投资所持发行人的股权、春雨欣投资现有合伙人所持 春雨欣投资的合伙份额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代其持有的情形。 3、发行人股东的锁定承诺 5-2-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情况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彩男,实际控制人王彩男、陆巧英和王景余,股东 春雨欣投资分别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③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人股东王学军、王小刚、陆兴龙、王水男、韩旭鹏和金建新分别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规范性问题 18 关于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 进行判断,是否仅以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如涉及大行业的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的区分认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结合上述 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专利取得主体和技术来源等方面与发行 人的关系,以及是否共享采购销售渠道,相同的供应商或客户等方面情节分析 论证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并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明确发表意见。(2)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 人利益冲突的情形,如存在,请核查说明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5-2-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答复: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 调查表、相关企业的工商资料、相关企业出具的声明; 2、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并通过“企查 查”(https://www.qichacha.com/)、“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作为 辅助手段查询相关企业信息; 3、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彩男、陆巧英、王景余。 核查结果: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之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春雨欣投资一家。春雨欣 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自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对发行人 进行股权投资外无其他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主要依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对 同业竞争进行判断。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春雨欣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 竞争的情形,且不存在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进行判断的情形,也不存在 仅以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 表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对外投资企业出具的说 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春雨欣投资以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直接对外投资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5-2-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企业不 存在与发行人利益冲突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及/或主要产品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及产品不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不存在与发 行人利益冲突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问题 2 请补充披露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取得时间和方式,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上述财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关于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情况,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 核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知识产权清单、《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 出具的发行人专利登记簿信息证明和《商标档案》; 2、通过商标局网站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商标信息,通过国家知识产 权局网站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专利信息; 3、访谈发行人相关技术人员。 核查结果: (一)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商标证书等文件,及本所律师取得的相关主管部门 的证明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24 项注 册商标如下: 5-2-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册 序号 商标图案 注册人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 有效期 类别 电子琴;打击乐器;钢琴; 2017.08.14 大号(号);乐器键盘; 1 发行人 20424230 15 - 乐器;乐器弦;乐器盒;2027.08.13 钢琴键盘;乐谱架 电子琴;打击乐器;钢琴; 2017.08.14 大号(号);乐器键盘; 2 发行人 20424173 15 - 乐器;乐器弦;乐器盒;2027.08.13 钢琴键盘;乐谱架 电子琴;打击乐器;钢琴; 2017.08.14 大号(号);乐器键盘; 3 发行人 20424160 15 - 乐器;乐器弦;乐器盒;2027.08.13 钢琴键盘;乐谱架 电子琴;打击乐器;钢琴; 2017.08.14 大号(号);乐器键盘; 4 发行人 20421449 15 - 乐器;乐器弦;乐器盒;2027.08.13 钢琴键盘;乐谱架 建设项目的开发;通过网 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 程信息;云计算;技术咨 2017.08.14 5 发行人 20419787 42 询;计算机技术咨询;建 - 筑学服务;技术研究;工 2027.08.13 业品外观设计;材料测 试;车辆性能检测 摩托车车轮;电动自行 车;高架缆车;小汽车; 2017.08.14 游艇;航空装置、机器和 6 发行人 20419744 12 - 设备;马车;运载工具转 2027.08.13 向信号装置;手推车;火 车车厢连接器 液压泵;水力发电设备; 钻床;印刷用金属镍网; 平行胶带(包括运输带, 2017.10.21 传送带,不包括陆地车辆 7 发行人 20415792 7 - 引擎传动带);热焊枪;2027.10.20 水压机;家用切菜机;起 重机(提升装置);铸造 机械 水净化设 备和机器 ; 水 软化设备 和装置 ; 烤 盘 2019.06.14 8 发行人 34051253 11 (烹饪设备) 烘烤器具; - 烤炉; 烤面包机; 制面包 2029.06.13 机; 气体净化装置; 通风 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 5-2-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册 序号 商标图案 注册人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 有效期 类别 运载工具用通风装置(空 气调节) 汽车底盘 ; 运载工具 用 座椅; 运载工具底架; 运 载工具内装饰品; 车身; 2019.06.14 航空装置、机器和设备; 9 发行人 34051291 12 - 火车车厢 连接器 ; 飞 机 2029.06.13 的弹射座 椅 ; 运载工 具 用行李架 ; 运载工具 用 卧铺 火车车厢 连接器 ; 汽 车 底盘; 运载工具用座椅; 运载工具 底架 ; 运载 工 2019.06.14 具内装饰品; 车身; 航空 10 发行人 34053073 12 - 装置、机器和设备; 飞机 2029.06.13 的弹射座 椅 ; 运载工 具 用行李架 ; 运载工具 用 卧铺 金属墙板 ; 光伏电池 组 成的金属 屋顶板 ; 金 属 门板; 门用金属附件; 金 2019.06.14 属法兰盘; 金属托盘; 存 11 发行人 34054939 6 - 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 2029.06.13 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用 金属容器; (贮液或贮气 用)金属容器; 集装箱 炮架; 装子弹带装置; 弹 壳; 枪管; 装弹装置; 角 2019.06.14 12 发行人 34056254 13 状火药容器; 枪盒; 火箭 - 发射装置; 发射平台; 步 2029.06.13 枪枪管 烤盘(烹饪设备); 烘烤 器具; 烤炉; 烤面包机; 制面包机 ; 气体净化 装 2019.06.14 置; 通风设备和装置(空 13 发行人 34059334 11 - 气调节); 运载工具用通 2029.06.13 风装置(空气调节); 水 净化设备 和机器 ; 水 软 化设备和装置 逆变器(电); 工业用放 射设备; 蓄电池箱; 电动 2019.06.14 14 发行人 34062319 9 运载工具 用充电站 ; 衍 - 射设备(显微镜); 光学 2029.06.13 器械和仪器; 变流器; 电 5-2-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册 序号 商标图案 注册人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 有效期 类别 开关; 断路器; 配电控制 台(电) 医用身体康复仪; 医用 X 光产生装 置和设备 ; 医 用手术灯 ; 医疗器械 和 2019.06.14 15 发行人 34065014 10 仪器; 医疗器械箱; 手术 - 台; 振动按摩器; 医疗分 2029.06.13 析仪器; 医用诊断设备; 按摩器械 农业机械 ; 在金属薄 板 上使用的 印刷机器 ; 印 刷机器 ; 制食品用电 动 机械; 包装机械; 半导体 制造机 ; 半导体晶片 处 2019.06.14 理设备 ; 半导体晶片 加 16 发行人 34071076 7 - 工机; 金属加工机械; 金 2029.06.13 属加工用 机床 ; 印刷 电 路板处理 机 ; 稀有气 体 提取设备; 压力阀(机器 部件); 激光焊接设备; 自焊机 半导体加工技术研究; 产品安全 检测服务 ; 产 品质量检测; 技术研究; 2019.06.14 17 发行人 34074449 42 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 - 品 ; 质 量 控 制 ; 材 料 测 2029.06.13 试; 包装设计; 计算机软 件设计; 化学研究 炮架; 装子弹带装置; 弹 壳; 枪管; 装弹装置; 角 2019.06.14 18 发行人 34070021 13 状火药容器; 枪盒; 火箭 - 发射装置; 发射平台; 步 2029.06.13 枪枪管 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 途径); 广告宣传; 计算 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 2019.06.28 上展示商 品 ; 商业管 理 19 发行人 34070044 35 - 咨询 ; 特许经营的商 业 2029.06.27 管理; 进出口代理; 市场 营销 ; 为商品和服务 的 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计算机文档管理 5-2-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册 序号 商标图案 注册人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 有效期 类别 农业机械 ; 在金属薄 板 上使用的 印刷机器 ; 印 刷机器 ; 制食品用电 动 机械; 包装机械; 半导体 制造机 ; 半导体晶片 处 2019.08.28 理设备 ; 半导体晶片 加 20 发行人 34056117 7 - 工机; 金属加工机械; 金 2029.08.27 属加工用 机床 ; 印刷 电 路板处理 机 ; 稀有气 体 提取设备; 压力阀(机器 部件); 激光焊接设备; 自焊机; 农业机械 ; 在金属薄 板 上使用的 印刷机器 ; 印 刷机器 ; 制食品用电 动 机械; 包装机械; 半导体 制造机 ; 半导体晶片 加 2019.08.28 工机; 金属加工机械; 金 21 发行人 34050373 7 - 属加工用 机床 ; 印刷 电 2029.08.27 路板处理 机 ; 稀有气 体 提取设备 ; 半导体晶 片 处理设备; 压力阀(机器 部件); 激光焊接设备; 自焊机; 衍射设备(显微镜); 光 学器械和仪器; 变流器; 2019.09.28 22 发行人 34060008 9 电开关; 断路器; 配电控 - 制台(电) 逆变器(电)2029.09.27 工业用放射设备 2019.09.28 23 发行人 34065258 9 工业用放射设备 - 2029.09.27 农业机械 ; 在金属薄 板 上使用的 印刷机器 ; 印 刷机器 ; 制食品用电 动 2019.09.28 24 发行人 34069590 7 机械; 包装机械; 半导体 - 制造机 ; 半导体晶片 处 2029.09.27 理设备 ; 半导体晶片 加 工机; 金属加工机械; 金 5-2-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册 序号 商标图案 注册人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 有效期 类别 属加工用 机床 ; 印刷 电 路板处理 机 ; 稀有气 体 提取设备 ; 激光焊接 设 备; 自焊机 (二)专利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专利证书等文件,及本所律师取得的相关主管部门的 证明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43 项专利 如下: 序 专利号 持有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测漏检测用管道开口封闭 1 ZL201620150603.4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6.02.29 装置 具有负载优先级管理功能 2 ZL201620594777.X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6.06.18 的插排 零电压开关多电平直流变 3 ZL201620594775.0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6.06.18 换器 4 ZL201620148840.7 发行人 实用新型 装配齐套物料车 2016.02.29 5 ZL201520715749.4 发行人 实用新型 座椅转架支撑臂 2015.09.16 6 ZL201520715759.8 发行人 实用新型 双色金属板 2015.09.16 7 ZL201110431101.0 发行人 发明 一种导行波检测装置 2011.12.21 一种用于检测传热管内壁 8 ZL201110431105.9 发行人 发明 2011.12.21 缺陷的传感器 一种电容储能无变压器多 9 ZL201310014323.1 发行人 发明 2013.01.15 功能电焊机 用于检测管道内壁腐蚀减 10 ZL201420824301.1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4.12.24 薄的导行波检测装置 11 ZL201420630459.5 发行人 实用新型 薄壁管焊接顶出工装 2014.10.29 便于检测焊接螺钉安装垂 12 ZL201420630546.0 发行人 实用新型 直度的手动拉弧式螺柱焊 2014.10.29 枪 13 ZL201420630624.7 发行人 实用新型 圆管、矩形管用磷化工装 2014.10.29 14 ZL201420630479.2 发行人 实用新型 手动拉弧式螺柱焊枪 2014.10.29 5-2-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专利号 持有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15 ZL201320605541.8 发行人 实用新型 折弯装置 2013.09.26 一种可拆卸的焊接工装定 16 ZL201320682703.8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3.10.31 位模块 17 ZL201320566013.6 发行人 实用新型 一种钻模 2013.09.12 18 ZL201320566120.9 发行人 实用新型 一种厨柜箱体 2013.09.12 19 ZL201320563991.5 发行人 实用新型 汽车底盘焊接工装 2013.09.11 一种大型结构件的喷涂吊 20 ZL201220453697.4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2.09.07 具 21 ZL201220454135.1 发行人 实用新型 可调节式平台 2012.09.07 22 ZL201220454383.6 发行人 实用新型 可更换式数控滚筋模具 2012.09.07 气密性测试工装模块化锁 23 ZL201220454118.8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2.09.07 紧装置 一种真空负荷开关充气气 24 ZL201220454117.3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2.09.07 箱气密性检测工装 25 ZL201220453703.6 发行人 实用新型 一种圆管内壁整形工具 2012.09.07 26 ZL201220453699.3 发行人 实用新型 新型 45°角焊接结构 2012.09.07 27 ZL201120195274.2 发行人 实用新型 棒料焊接工作台 2011.06.10 28 ZL201120194556.0 发行人 实用新型 机器人焊接工装定位装置 2011.06.10 29 ZL201120195298.8 发行人 实用新型 一种薄壁件车加工夹具 2011.06.10 30 ZL201120210524.5 发行人 实用新型 一种焊接冷却装置 2011.06.21 31 ZL201120194560.7 发行人 实用新型 门轴开启机构 2011.06.10 32 ZL201120195281.2 发行人 实用新型 一种折弯模具 2011.06.10 33 ZL201120195283.1 发行人 实用新型 一种翻转吊具 2011.06.10 34 ZL201120194615.4 发行人 实用新型 一种防辐射固定件 2011.06.10 35 ZL201120195285.0 发行人 实用新型 一种多用可调式周转推车 2011.06.10 36 ZL2017218238808 发行人 实用新型 一种激光去毛刺加工设备 2017.12.22 便携式直线度快速检验工 37 ZL201920572354.1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9.04.25 装 5-2-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专利号 持有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一种轨道交通座椅靠背结 38 ZL201920590017.5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9.04.28 构 39 ZL201920590020.7 发行人 实用新型 一种快速简易多定位工装 2019.04.28 一种基于云数据的产能共 40 ZL201810379071.5 发行人 发明 2018.04.25 享车间 一种基于大数据的智能车 41 ZL201810379073.4 发行人 发明 2018.04.25 间的车间自主学习方法 一种光伏逆变器支撑板导 42 ZL201920590050.8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9.04.28 向柱 一种用于机柜柜体门板的 43 ZL201920572725.6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9.4.25 防松结构 (三)非专利技术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资料,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技术人员,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拥有非专利技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上述财产均通过合法途 径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 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问题 3 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 2013 年 10 月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 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 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调查表和声明等资料; 5-2-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独立董事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任职证明等; 2、访谈发行人独立董事。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调查表和声明等其他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2 名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1)袁秀国先生,195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1973 年 12 月至 1982 年 5 月,任上海崇明东风农场学校教师;1982 年 5 月至 1995 年 10 月,任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新闻发言人; 1995 年 10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所研究员、投资者教育中 心负责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发展部、国际发展部和发行上市部等职能部门经 理、高级经理、执行经理;2016 年 11 月至今,任华亚智能独立董事;现兼任苏 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 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马亚红女士,1970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10 月,任兰州机电设备总公司金昌分公司财务部 总账会计、财务科长;2000 年 10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甘肃万众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集团财务部财务总监;2006 年 5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宝鸡天正联合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部审计助理、项目经理;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苏州工业 园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 江苏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业务部主任;2017 年 11 月至今,任北京中准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华亚智能独立董事; 现兼任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发行人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 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 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5-2-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的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 得在企业兼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 及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调查表和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独立 董事均不属于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也不属于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 干部,符合中组部 2013 年 10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六、信息披露问题 4 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 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 用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 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 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就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 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用的环保措施 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本所律师实施了如 下核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相关建设项目影响报告表、竣工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 污染物检测报告、废物处置相关合同、排污费缴纳凭证等; 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环保设施清单、环保设施购买协议及相关凭证、环保 设施运行记录表,实地查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5-2-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查阅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和改革局的立项备案批文、 发行人关于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募投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 4、查阅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 5、查阅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访谈相关负责人; 6、访谈发行人环保事项负责人; 7、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江苏省 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http://218.94.78.61:9081/s gs/business/sgs/wzsgs/sgscontroller/index)、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su zhou.gov.cn/szhbj/index.shtml)、江苏政务服务网相城区信用信息综合查询平台(h ttp://www.jszwfw.gov.cn/jsxycx/front/home_show.do?webid=28)、信用中国网站(h ttp://www.creditchina.gov.cn/home/index.html)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 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公开信息。 核查结果: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本期《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 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专业领域的精密金属制造服务。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指引》(2012 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 类制造业”的子类“C33 金属制品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C33 金属制品业”-“C3311 金属结构制造”。发行人所属业务不属于《企业环境信用评 价办法(试行)》中规定的 16 类重污染行业。发行人环境保护相关事项的具体情 况如下: (一)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 1、发行人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320507-2018-000008-B)(以 下简称“《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检测报告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为废水、废气、噪声和 固体废物,发行人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5-2-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废水 《排污许可证》显示,发行人废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 19,200 吨/年,且废 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氨等须满足《排污许可证》所 列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2)废气 发行人排放的废气主要为喷漆和喷粉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和粉尘,以及焊 接过程产生的烟尘。《排污许可证》显示,发行人烟尘总量控制指标为 0.177 吨/ 年、粉尘总量控制指标为 0.6 吨/年、有机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 0.45 吨/年;粉尘 排放浓度限值为 120mg/m、有机废气排放浓度限值为 80mg/m。 (3)噪声 发行人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 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发行人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金属边角料、废品、废油漆渣、废活性炭、 处理废液、污泥、生活垃圾等。发行人已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 处置危险固体废物。 2、检测报告 苏州科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2017 年 7 月 17 日、 2018 年 4 月 20 日和 2018 年 9 月 13 日出具检测报告,其检测结果显示发行人/ 华亚有限的厂界噪声、废水、无组织及有组织废气均达标排放。 (二)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实际运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设备运行记录表等资料及 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查看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实际运行情况如 下: 序号 设备名称 处理污染物种类 处理能力 实际运行情况 洗涤塔+活性炭吸附装 1 废气 50,000m/h 正常运行 置 5-2-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设备名称 处理污染物种类 处理能力 实际运行情况 2 集气罩、排风扇 废气 — 正常运行 3 污水雨水管网 废水 — 正常运行 4 废水处理设施 废水 10 吨/h 正常运行 5 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 噪声 降噪量≥25~30dB(A) 正常运行 6 固废堆场 固废 满足要求 正常运行 (三)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记账凭证、发票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 新增的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环保设备投入 1,024,476.69 - 155,000.00 危废、污泥等处置费 501,659.73 305,325.00 146,721.50 检测服务费 35,647.55 19,500.00 6,000.00 合计 1,561,783.97 324,825.00 307,721.50 (四)募投项目相关环保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和改革局的立项备 案批文,发行人关于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募投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精密金属 制造服务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和“精密金属结构件扩建项目”,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相关环境保护事 项具体情况如下: 1、精密金属制造服务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 根据“精密金属制造服务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苏州合巨环 保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苏州市相 城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核发《关于对<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建设精密金属结构件研发中心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苏相环建[2018]3 号)和《关于变更<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精密 金属结构件研发中心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项目名称的批复》 (苏相环建更[2018]1 号),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精密金属制造服务智能化研发 5-2-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心项目”建成后所采用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如下: (1)所采用的环保措施 主要内容(名 污染物类别 排放源 治理措施 预期治理效果 称) 满足《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 加强车间通风措 大气污染物 颗粒物 焊接成型工序 (GB16297-1996) 施 表 2 无组织排放监 控浓度限值 直接排入苏州市 COD、SS、 漕湖产业园污水 水污染物 生活污水 尾水达标排放 NH3-N、TP 处理有限公司进 行生化处理 金属废料 金属废料 收集出售 固体废弃物 委托有资质单位 不产生二次污染 废乳化液 废乳化液 处理 厂界噪声达到《工 选用低噪声设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激光切割机、焊机、 备,利用实体墙 噪声 噪声 声排放标准》 立式加工中心等 隔声、合理平面 (GB12348-2008)3 布局,距离衰减 类标准 (2)环保措施资金来源和金额 根据“精密金属制造服务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精密金属制造服务智能化 研发中心项目”环保措施资金来源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该项目环保措施投资 约 50.00 万元。 2、精密金属结构件扩建项目 根据“精密金属结构件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江苏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于 2017 年 4 月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 于 2017 年 5 月 2 日核发的《关于对<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密金属结 构件扩建项目(年产轨道交通结构件 250 列、半导体设备结构件 3900 套、电力 设备结构件 71800 台、机械设备结构件 44000 台、医疗设备结构件 27000 台)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苏相环建[2017]60 号),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精密金属结构件扩建项目”建成后所采用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 5-2-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额如下: (1)所采用的环保措施 污染物类别 主要内容(名称) 排放源 治理措施 预期治理效果 分别设置集气 《大气污染物综合 罩收集后通过 排 放 标 准 》 焊接、打磨工序 废气 烟尘(颗粒物) 滤芯过滤后以 (GB16297-1996) G1 无组织形式排 表 2 无组织排放监 放 控浓度限值 苏州市漕湖产 COD、SS、NH3-N、 业园污水处理 水污染物 生活污水 达标排放 TP 有限公司集中 处理 废边角料、废包装 出售给外单位 一般固废 材料 综合利用 固体废物 委托有资质单 不产生二次污染 废乳化液 危险固废 位处理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 环卫部门处理 达到《工业企业厂 置于室内减 切割机、车床、铣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震、隔声、降 噪声 运转噪声 床、CNC 加工中 准 》 噪、合理布局 心、焊机等设备 (GB12348-2008) 等 中的 3 类标准限值 (2)环保措施资金来源和金额 根据“精密金属结构件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精密金属结构件扩建项目”环保措施 资金来源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该项目环保措施投资约 100.00 万元。 (五)发行人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苏州科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分别 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2017 年 7 月 17 日、2018 年 4 月 20 日和 2018 年 9 月 13 日出具检测报告,其检测结果显示发行人/华亚有限的厂界噪声、废水、无组织 及有组织废气均达标排放。 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前身华亚有限未发生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5-2-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人员于 2020 年 3 月 6 日访谈苏州市相城区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 员,其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6 日,未发生过环境违法行 为,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 办理完成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及环保主管部 门的批复,落实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并进行了相应的环保投入,发行人的环保 设施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环保投入与其排污量 情况相匹配。 (六)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环保验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共涉及两个建设项目, 该等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情况如下: 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出具《关于对苏州华亚电讯设 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苏相环验[2014]5 号),确认华亚 有限建设半导体类设备、电子设备、电子设备仪器、电力电器件、钣金、冲压件 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 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申请》中出具验收意见,确认华亚有限在苏州市相城区漕湖产业园建设年产半 导体精密环境监测设备 2,600 套、轨道交通座椅及转向架 30,000 套、康复医疗器 械产品 40,000 台及生产用房 18,395 平方米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要求,同意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 (2)排污许可证 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向华亚有限核发《江苏省排 放污染物许可证》(编号:苏环字第 71323264-5),签发日期为 2015 年 1 月 1 日, 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向 华亚有限核发《排污许可证》(编号:320507-2016-000004-B),规定的排放重点 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烟尘、挥发性有 5-2-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机物,有效期限为: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苏州市相城区环境 保 护 局 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 向 发 行 人 核 发 《 排 污 许 可 证 》( 编 号 : 320507-2018-000008-B),规定的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需 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烟尘、粉尘、VOCS,有效期限为:2018 年 5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3)政府合法合规证明 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出具《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证明》,确认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前身华亚有限未发生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而受到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据此,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生产经营涉及的两个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 施均已完成竣工验收,该建设项目可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华亚 有限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适时有效 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2014 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修订)、《江苏省 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拟投资项目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两个募集资金拟投资 项目,精密金属制造服务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和精密金属结构件扩建项目,发行 人募投项目的相关环境保护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精密金属制造服务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 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核发《关于对<苏州华亚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精密金属结构件研发中心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审批意见》(苏相环建[2018]3 号),原则同意精密金属结构件研发中心项目的 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核发《关于 变更<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精密金属结构件研发中心项目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项目名称的批复》 苏相环建更[2018]1 号),同意《关 于对<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精密金属结构件研发中心项目建设项 5-2-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苏相环建[2018]3 号)项目名称由“苏州华亚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精密金属结构件研发中心项目”变更为“苏州华亚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精密金属制造服务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仍按“苏相环建 [2018]3 号”审批意见执行。 (2)精密金属结构件扩建项目 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7 年 5 月 2 日核发《关于对<苏州华亚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精密金属结构件扩建项目(年产轨道交通结构件 250 列、半导体 设备结构件 3,900 套、电力设备结构件 71,800 台、机械设备结构件 44,000 台、 医疗设备结构件 27000 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苏相环建 [2017]60 号),同意年产轨道交通结构件 250 列、半导体设备结构件 3,900 套、 电力设备结构件 71,800 台、机械设备结构件 44,000 台、医疗设备结构件 27,000 台项目建设。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两个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已经环境保 护部门审批同意,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修订)等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七)在建和拟建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1、在建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一 项在建项目,名称为“苏州澳科泰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维修半导体设备与零部 件 800-1000 件产品新建项目”,该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且第一阶段已完成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具体情况如下: 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核发《关于对<苏州澳科泰克 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维修半导体设备与零部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意见》(苏相环建[2018]142 号),原则同意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 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澳科泰克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出具《<苏州澳科泰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维 修半导体设备与零部件 800-1000 件产品新建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 5-2-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收意见》,验收工作组认为“苏州澳科泰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维修半导体设备 与零部件 800-1000 件产品新建项目(第一阶段)”竣工废水、废气、噪声环保设 施验收合格。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出具《关于对苏州澳科泰克半导体技 术有限公司维修半导体设备与零部件 800-1000 件产品新建项目(第一阶段维修 半导体设备与零部件 50 件产品)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措施)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确认该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执行了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经验收组验收合格。 2、拟建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两个拟建项目,即为上述两个募投 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已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六、信息披露问题 4”之“(六)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建和拟建项目均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八)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3 月 9 日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 /www.mee.gov.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http://218.94.78.61:9081/sgs/business/sgs/wzsgs/sgscontroller/index)、苏州市生态 环境局网站(http://sthjj.suzhou.gov.cn/szhbj/index.shtml)、江苏政务服务网相城区 信用信息综合查询平台(http://www.jszwfw.gov.cn/jsxycx/front/home_show.do?we bid=28)、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home/index.html)和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公开信息,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被列入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 单位,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环保行政处罚事项。 据此,经本所律师查验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 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况。 5-2-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信息披露问题 6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排名等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 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 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 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请补充核查公司相关荣誉、排名等的依据是否权威、客观、依据充分,是否存 在广告性用语。 答复: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验程序: 1、通过网络核查的方式,获取招股说明书中第三方数据、排名引用的报告, 数据库,核查并确认引用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 2、获取公司相关荣誉证书的原件,核查证书颁发的单位和颁发文件的客观 性。 核查结果: (一)《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数据来源,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研究报告、网络公开信息等,《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发行人行 业排名相关信息,《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主要行业数据的主要来源及第三方基 本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相关机构出 具的行业分析报告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等,相关数据公开可查,不是专门为本 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未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不是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 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不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 告。 (二)发行人相关荣誉的依据权威、客观、依据充分,不存在广告性用语 经本所律师查验《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相关荣誉的 5-2-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政府文件、荣誉证书等资料并检索相关网站,《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发行人行业 排名相关信息,《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相关荣誉的依据具体情况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荣誉的依据权 威、客观、充分,不存在广告性用语。 八、其他问题 1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 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发 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申报前 6 个月内新进入的股东,如有是否按要求锁定。 答复: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存在申报前 6 个月内新进入的 股东,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验程序: 1、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工商资料、股东名册,春雨欣投资工商资料、合伙协 议; 2、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并通过查询“企 查查”(https://www.qichacha.com/)、“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作 为辅助手段查询春雨欣投资的合伙人出资情况; 3、检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的公示信 息; 4、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彩男了解春雨欣投资的设立目的、经营管理等 情况。 5、取得并核查春雨欣投资的合伙人名录及发行人员工花名册,确认春雨欣 投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员工购买春雨欣投资份额的银行 流水。 5-2-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有 1 名非自然人股 东为春雨欣投资。春雨欣投资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 春雨欣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从事其他投资业务。春雨欣投资设立的主要 目的是为实现发行人员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非进行其他投资活动。春雨欣 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未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管理、运用其资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春雨欣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申报前 6 个月内新进入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申报前 6 个月内新进入的股东。 九、其他问题 2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 5% 的或者虽持股不超过 5%但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答复: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 5%的或者虽持股不超过 5%但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工商资料、股东名册、员工花名册,春雨欣投资工商资料、 合伙协议,春雨欣合伙人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2、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并通过查询“企 查查”(https://www.qichacha.com/)、“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作 为辅助手段查询春雨欣投资的权益结构; 5-2-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访谈发行人股东及春雨欣投资的合伙人。 核查结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王彩男 32,737,272 54.56 2 王景余 9,000,000 15.00 3 春雨欣投资 5,444,545 9.07 4 陆巧英 2,676,565 4.46 5 王学军 2,055,733 3.43 6 韩旭鹏 2,055,733 3.43 7 王小刚 1,644,587 2.74 8 金建新 1,644,587 2.74 9 陆兴龙 1,370,489 2.28 10 王水男 1,370,489 2.28 合计 60,000,000 1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春雨欣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的情况,也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虽不足 5%但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5-2-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庞 景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何年生 年 月 日 5-2-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 序号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投资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 捷成投资(江苏) 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1 实业投资。 事长兼总经理王彩男 有限公司 经营活动) 持股 2.91% 生产、销售:胶粘剂、导电胶黏剂、导热胶黏剂、导磁胶黏剂; 苏州金枪新材料 胶粘剂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韩 2 研发、销售:电子纳米新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股份有限公司 售。 旭鹏持股 0.22%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顺融瑞腾创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韩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以及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依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以及为 3 业投资合伙企业 旭鹏持有 8.06%财产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有限合伙) 份额 研发、生产、销售:金属制品、五金件、电子产品、达克罗、数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 苏州市耐曲尔金 4 控加工件、模具。销售: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达克罗加工。 理王彩男之兄长王水 属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男持股 50.00%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 靖江市皓宸金属 金属表面喷涂加工;机械配件制造、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5 达克罗加工 理王彩男之兄长王水 涂装有限公司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男持股 45.00%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 生产、销售:木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理王彩男之姐王彩英 苏州市宝品木业 6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 木制品生产、销售。 持股 40.00%、王彩英 包装有限公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配偶黄宝康持股 60.00% 7 苏州市联顺装璜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制造、加工:铜模、肩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 5-2-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投资关系 印刷有限公司 垫、包装盒、玻璃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理王彩男之姐王彩英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之配偶黄宝康持股 2.00%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 相城区太平阳澄 零售:大闸蟹、鲜活水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8 销售大闸蟹。 理王彩男之姐王彩英 稻花香蟹业商行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媒体运营、庆典礼仪服 理王彩男侄女王冬兰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 9 普俊精密 务、平面设计服务;纸制品加工(不含印刷)。(依法须经批准 及王彩男侄女王玉兰 类广告。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之配偶陆唯仁共同控 制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 苏州仕想企业管 企业策划;市场调查;房地产信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理王彩男之姐王彩英 10 理合伙企业(有 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技术推广业务。(依法须经批 企业策划、市场调查。 之配偶黄宝康持有 限合伙)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00%财产份额 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水电工程安装,道路养护,河道清理、 苏州高利达工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 维护,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五金交电批发与零售;绿化工程施工、 11 设备租赁有限公 绿化工程施工、养护。 巧英之兄长陆兴龙持 养护;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司 股 54.00% 可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 销售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械 12 冠瑞丰 床上用品、玩具、工艺品、化妆品、家居用品。(依法须经批准 巧英之兄长陆兴龙持 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 100.00% 苏州市金可达塑 生产、销售:手机按键、手机外壳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生产、销售手机按键、手机外壳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 13 胶电子有限责任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件。 事王景余之配偶苏冰 5-2-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投资关系 公司 妍的母亲章彩红持股 20.00% 销售:电镀设备、电镀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加工、销售: 电子产品及配件、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禁止设置金属 蚀刻、钝化、电镀工艺;禁止生产废水排放磷、氮污染物;禁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 在距离住宅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100 米范围内设置喷 苏州市金艺电镀 事王景余之配偶苏冰 14 漆等产生废气的工艺;禁止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企业); 电镀表面处理加工。 有限公司 妍的母亲章彩红持股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 50.00% 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科技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图文设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 苏州雪鹏企业管 (不含广告业务)、软件开发、动漫设计;玩具、计算机软硬件、 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技术服 15 巧英之兄长陆兴龙之 理有限公司 通信设备(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文化艺术交 务。 子陆斌持股 100.00% 流活动策划;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它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 苏州熙元创业投 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巧英之兄长陆兴龙之 16 资中心(有限合 创业投资业务。 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 子陆斌持有 90.00%财 伙)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份额 杭州新潜阳投资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 发行人副总经理童民 17 管理合伙企业 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企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管理。 驹的弟弟童霆钧持有 (有限合伙) 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 2.52%财产份额 5-2-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投资关系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中准会计师事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 发行人监事马亚红持 18 所(特殊普通合 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投资咨询。 审计、财税、管理咨询服务。 有 2.00%财产份额 伙)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发行人独立董事马亚 宝鸡雪马面业有 粮食收购;面粉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红之兄长马林祥持股 19 粮食收购;面粉加工、销售。 限公司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0.00%、马林祥配偶高 勤俭持股 40.00% 5-2-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招股说明书>引用的主要行业数据的主要文件来源》 是否专门 是否支 序 是否 为本次发 付费用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数据内容及页码 数据来源 第三方基本情况 号 公开 行上市准 或提供 备 帮助 (1)《招股说明书》第 132 页: “近年来,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半导体 市场,且全球市场占有率不断上升,据 CSIA (中国半导体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 2017 年 中 国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销 售 额 达 到 5,411.3 亿元,与 2016 年的 4,335.5 亿元相 《2016 年中国集成电路产业运 比增长 24.8%。”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CSIA)是由全 行情况》《2017 年中国集成电路 国半导体界从事集成电路、半导体分 产业运行情况》《2018 年中国集 (2)《招股说明书》第 132 页: 立器件、半导体材料和设备的生产、 成电路产业第四季度运行情况》 1 “集成电路制造业增速最快,2017 年同比增 是 否 否 设计、科研、开发、经营、应用、教 和《2019 年 1-9 月中国集成电路 长 28.5%,销售额达到 1,448.1 亿元,设计 学的单位、专家及其它相关的支撑 产业运行情况》,公开载于中国 业和封测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增速分别 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社 半导体行业协会(CSIA)官方网 为 26.1%和 20.8%,销售额分别为 2,073.5 会团体。 站(http://www.csia.net.cn/)。 亿元和 1,889.7 亿元。” (3)《招股说明书》第 132 页: “2018 年中国集成电路产业销售额 6,532 亿 元,同比增长 20.7%。其中,设计业同比增 长 21.5%,销售额为 2,519.3 亿元;制造业 5-2-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专门 是否支 序 是否 为本次发 付费用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数据内容及页码 数据来源 第三方基本情况 号 公开 行上市准 或提供 备 帮助 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同比增长 25.6%,销售 额 为 1,818.2 亿 元 ; 封 装 测 试 业 销 售 额 2,193.9 亿元,同比增长 16.1%。” (4)《招股说明书》第 132 页: “2019 年 1-9 月中国集成电路产业销售额为 5049.9 亿元,同比增长 13.2%。” (5)《招股说明书》第 131 页: “2019 年 1-9 月全球半导体市场销售额 3017 亿美元,第三季度环比增长了 8.2%,扭转 了上半年销售下滑的局势。” 《招股说明书》第 132 页: “据 SEMI 预测,2020 年前,全球将有 6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座新晶圆厂持续投产,其中 26 座坐落中国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研究报告《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批准设 2 是 否 否 大陆。国内大量晶圆厂的开工建设,特别 导体设备行业跟踪:假以今日事 立的证券公司。 是在建的多条 8-12 寸制程的晶圆产线计划 势观之,品国产化替代进程》。 于 2019 至 2020 年采购半导体设备。” (1)《招股说明书》第 12 页: 《SEMI 报告:2018 年全球半导 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产业协会 3 是 否 否 “2018 年,韩国连续第二年成为最大的 体设备销售额跃升至创纪录的 (SEMI)是一家服务于电子行业制 5-2-5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专门 是否支 序 是否 为本次发 付费用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数据内容及页码 数据来源 第三方基本情况 号 公开 行上市准 或提供 备 帮助 新半导体设备市场,销售额达到 177.1 亿美 645 亿美元》,《SEMI 预测:全 造供应链的行业协会。 元,其次是中国大陆,首次成为第二大设 球半导体设备销售额 2020 年反 备市场,销售额达 131.1 亿美元,中国台湾 弹,2021 年创历史新高》公开载 地区销售额为 101.7 亿美元,滑至第三名。 于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产业 协 会 ( SEMI ) 官 方 网 站 (2)《招股说明书》第 136 页: (http://www.semi.org.cn/)。 2019 至 2020 年中国大陆仍将保持全球第二 大的半导体设备市场,并将于 2021 年成为 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设备市场。 (1)《招股说明书》第 132 页: “SEMI 预计,半导体设备 2019-2021 年的销 售额依次是 576 亿美元、608 亿美元、668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亿美元。” 2019 年 12 月 21 日出具的研究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批 4 是 否 否 告《半导体设备行业 2020 年度 (2)《招股说明书》第 132 页: 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策略:全球迎来采购大潮,国产 2019 年 9 月,华虹半导体(无锡)项目、 品牌将全面突破》。 广州粤芯半导体项目、合肥长鑫 DRAM 项 目均正式投产。2019 年底到明年年初,国 内包括燕东微电子、上海积塔半导体等的 5-2-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专门 是否支 序 是否 为本次发 付费用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数据内容及页码 数据来源 第三方基本情况 号 公开 行上市准 或提供 备 帮助 多条 8 寸线也将陆续投产。 (3)《招股说明书》第 129 页: “预计 2020 年全球 5G 手机销量 1.6 亿部, 占手机总销量的比重将达到 10%左右,5G 手机销售将在 2019-2020 年全面铺开、普 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招股说明书》第 131 页: 年 12 月 24 日出具的研究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批准设 5 引用的“2014 至 2018 年,全球半导体销售 是 否 否 《半导体行业专题报告:保持战 立的证券公司。 额情况” 略定力,着眼长期产业制高点》。 (1)《招股说明书》第 131 页: “2020 年全球半导体市场销售额有望重回 增长,年增 5.4%。”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出具的研究报告《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批准设 6 (2)《招股说明书》第 137 页: 是 否 否 子行业 2020 年度策略之半导体 立的证券公司。 篇:5G 叠加国产替代 半导体设 “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业协会统计,2018 年 备加速成长》。 半导体设备国产化率仅为 13%,其中 IC 设 备国产化率则仅约 5%,全球市场份额不足 5-2-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专门 是否支 序 是否 为本次发 付费用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数据内容及页码 数据来源 第三方基本情况 号 公开 行上市准 或提供 备 帮助 2%;半导体设备国产化空间巨大。” 《招股说明书》第 133 页: “根据 SEMI 统计 2017 年全球半导体设备支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出达到 570 亿美元,同比增长达 38%,主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研究报告《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批准设 7 是 否 否 要为存储器与晶圆代工的新增设备投入; 导体行业超级深度:国之重器、 立的证券公司。 2018 年支出也将达到创纪录的 630 亿美 拥抱芯片科技红利》。 元。” (1)《招股说明书》第 134 页: “2018 年 全 球 半 导 体 设 备 销 售 额 达 到 645.3 亿美元。”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 (2)《招股说明书》第 134 页: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研究报告《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批准设 8 “2005 年以来全球半导体设备销售额。” 是 否 否 导体设备行业 2018 年报及 2019 立的证券公司。 一季报总结》。 (3)《招股说明书》第 136 页: 引用的“2005 至 2018 年中国半导体设备市 场规模及环比如下。” (1)《招股说明书》第 129 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批准设 9 是 否 否 “半导体产业链较长,分工高度细分,以 IC 年 10 月 21 日出具的研究报告 立的证券公司。 5-2-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专门 是否支 序 是否 为本次发 付费用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数据内容及页码 数据来源 第三方基本情况 号 公开 行上市准 或提供 备 帮助 为例:产业链包括 IC 的设计、制造、封测, 《半导体设备:“芯芯”之火,可 其间经历逻辑设计、电路设计和图形设计 以燎原》。 等设计环节,硅的拉晶、切割、研磨、抛 光等硅片制造环节,光刻、刻蚀、离子注 入、薄膜沉积等 IC 制造环节,和切割、贴 片、封装、测试等封测环节。” (2)《招股说明书》第 135 页: “半导体产业经历了两次大的转移,目前正 借助消费电子向中国等东亚国家转移。” 《招股说明书》第 134 页: “ASML 占据了超过 70%的光刻机市场,订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 单已经排到了 2018 年;美国 AMAT 在离子 年 12 月 26 日出具的《半导体设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批准设 10 是 否 否 注入机上占据 70%市场份额,在 PVD 设备 备深度报告:东风起,“芯芯之 立的证券公司。 上占据 85%市场份额;在涂胶显影机市场, 火”必燎原》。 东京电子占据 90%的市场份额。” 《招股说明书》第 139 页: 《电网投资增速微降,建设转向 “ 国家能源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 《中国电力报》是由国家能源局主管 11 是 否 否 配用电侧》,来源于《中国电力 年,我国主要电力企业电力工程建设完成 的电力系统行业报。 报》。 投资 8,015 亿元,其中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投 5-2-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专门 是否支 序 是否 为本次发 付费用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数据内容及页码 数据来源 第三方基本情况 号 公开 行上市准 或提供 备 帮助 资 5,315 亿元,同比下降 2.20%。” (1)《招股说明书》第 139 页: “2018 年,我国电力工程建设完成投资 8,094 亿元,其中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投资 5,373 亿元” (2)《招股说明书》第 139 页: “2019 年 1-11 月,我国电力工程建设完成 《2018 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 投资 6,587 亿元,其中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投 据》《2019 年 1-11 月份全国电力 国家能源局成立于 2008 年,副部级 12 是 否 否 资 4116 亿元,电网工程市场投资规模仍保 工业统计数据》和《2018 年光伏 单位,国家发改委直属机构。 持在较高水平。” 发电统计信息》 (3)《招股说明书》第 140 页: “国家能源局公布的 2018 年全国光伏发电 统计信息显示,2018 年我国光伏发电新增 装机容量 44GW。” 《招股说明书》第 138 页: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2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2018 年社 13 是 否 否 月 29 日,是根据《公司法》规定设 “2017 年,电网投资 4,853.6 亿元;2018 年, 会责任报告》 立的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 5-2-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专门 是否支 序 是否 为本次发 付费用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数据内容及页码 数据来源 第三方基本情况 号 公开 行上市准 或提供 备 帮助 电网投资 4,889.4 亿元;2019 年,电网计划 投资 5,126 亿元。” 《招股说明书》第 140 页: 《全球可再生能源状况报告 21 世 纪 可 再 生 能 源 政 策 网 络 2018》,公开载于 21 世纪可再生 14 “截至 2017 年底,我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 是 否 否 (REN21)是一个总部设在法国的协 能源政策网络(REN21)官方网 容量 53GW,累计装机容量 131GW。” 会组织。 站(http://www.ren21.net/)。 《招股说明书》第 140 页: 《2015 年全球光伏逆变器排行 “ 根据该机构发布的《全球光伏逆变器和 “ofweek 太阳能光伏网”为“维科网 榜单揭晓》,公开载于“ofweek 太 15 MLPE 格局》报告预测,2018 年之前全球 是 否 否 OFweek 行业网站”之一,报道行业动 阳 能 光 伏 网 ” 光伏逆变器出货量将继续保持 13%的平均 态、资讯等。 (https://solar.ofweek.com)。 年增长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出具的研究报告《由 《招股说明书》第 143 页: 底部复苏走向稳健盈利——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 16 引用的“ 2011-2018 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固 是 否 否 外机械行业 2017 年报综述》;中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 定资产投资额”。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证券公司。 2019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研究报 告《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维持快速 发展,深圳地铁新线将采用无人 5-2-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专门 是否支 序 是否 为本次发 付费用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数据内容及页码 数据来源 第三方基本情况 号 公开 行上市准 或提供 备 帮助 驾驶技术》。 《招股说明书》第 142 页: “2018 年全年共完成城轨交通建设投资 5,470.2 亿元,同比增长 14.9%,在建线路 总长 6,374 公里,可研批复投资额累计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42,688.5 亿元。截至 2018 年底,共有 63 个 2019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研究报 城市的城轨交通线网规划获批(含地方政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批 17 是 否 否 告《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维持快速 府批复的 19 个城市),其中,城轨交通线 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发展,深圳地铁新线将采用无人 网建设规划在实施的城市共计 61 个,在实 驾驶技术》。 施的建设规划线路总长 7,611 公里(不含 已开通运营线路)。规划、在建线路规模稳 步增长,年度完成建设投资额创历史新 高。” 《招股说明书》第 142 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十三五期间将进入到三级修释放、四级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研究报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批准设 18 修爆发的时期,根据车型使用年限和检修 是 否 否 《动车组维保接力增长,高铁后 立的证券公司。 周期推算,预计 2017-2022 年动车组高级修 市场加速开启》。 市场规模超过 1,000 亿元。” 5-2-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专门 是否支 序 是否 为本次发 付费用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数据内容及页码 数据来源 第三方基本情况 号 公开 行上市准 或提供 备 帮助 《招股说明书》第 142 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研究报告《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批准设 19 “2019 年的动车组需求相较 2018 年仍可保 是 否 否 道交通设备行业跟踪分析:2019 立的证券公司。 持平稳或小幅提升。” 年首次动车组招标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是国务 《招股说明书》第 143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 院重要组成部门,负责指导交通运输 20 “截至 2019 年 10 月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 是 否 否 2019 年 10 月 24 日举行的 2019 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 路总长度超过 5,800 公里。” 年 10 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 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等工 作。 (1)《招股说明书》第 144 页: “根据全球权威咨询机构 Evaluate MedTech 的统计预测,2024 年全球医疗器械市场将 达到 5,945 亿美元,2017-2024 年间的年均 复合增长率约为 5.6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研究报告《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批准设 21 是 否 否 (2)《招股说明书》第 145 页: 金十年,谁执牛耳-医疗器械行 立的证券公司。 业深度研究报告》。 “我国医疗器械行业规模从 2006 年的 434 亿元增长至 2017 年的 4,425 亿元,年为均 复合增长率约为 23.50%。预计到 2020 年 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年销售额将超过 7,000 5-2-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专门 是否支 序 是否 为本次发 付费用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数据内容及页码 数据来源 第三方基本情况 号 公开 行上市准 或提供 备 帮助 亿元人民币,未来 10 年我国医疗器械行业 复合增速超过 10%。” 《招股说明书》第 154 页: Wind 数据库,由万得信息技术 Wind 资讯是金融数据和分析工具服 22 是 否 否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ind 引用的“公司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 务商。 资讯”)整理并发布。 5-2-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相关荣誉情况》 序号 荣誉名称 颁发时间 颁发单位/发文单位 荣誉依据文件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 1 高新技术企业 2017 年 11 月 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该项荣誉的认定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进行评选。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工 江苏省创新型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2011 年 12 月 商业联合会出具的《关于发布第四批江苏省创新型企业名单的通知》(苏科高 企业 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工商 [2011]361 号)显示,华亚有限被认定为第四批“江苏省创新型企业”。 业联合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根据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认定企 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 3 2012 年 9 月 业技术中心 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 关出具的《关于公布 2012 年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苏经信科技 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2]817 号),华亚有限的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江苏省(华亚)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出具《省科技厅关于下达 2012 年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的 焊接自动化工 4 2012 年 12 月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通知》(苏科计[2012]380 号),同意华亚有限建立江苏省(华亚)焊接自动化工 程技术研究中 程技术研究中心。 心 博士后科研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 颁发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 号) 5 2014 年 4 月 作站 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等进行评选。 苏州市人民政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定苏州市第十五批市级企业技 6 府认定企业技 2011 年 10 月 会、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 术中心的通知》(苏府办[2011]213 号),认定华亚有限技术中心为苏州市第十五 术中心 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5-2-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荣誉名称 颁发时间 颁发单位/发文单位 荣誉依据文件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出具《关于下达苏州市 2011 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基础设 苏州市华亚焊 施建设)指导性项目(第二批)的通知》(苏科计[2011]348 号),苏州市相城区 接自动化与先 7 2011 年 12 月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科技发展局出具《关于下达苏州市 2011 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进制造工程技 指导性项目(第二批)的通知》(相科[2011]86 号),确认同意华亚有限作为项目 术研究中心 承担单位建设苏州市华亚焊接自动化与先进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根据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的出具《关于 2013 年下半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的 江苏省科技型 8 2013 年 12 月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通知》(苏科市〔2013〕424 号),华亚有限被评选认定为 2013 年下半年科技型中 中小企业 小企业。 江苏省民营科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根据《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确认华亚有限为 9 2014 年 11 月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技企业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公布 2012 年度第二批江苏省科技型中小 江苏省科技型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10 2012 年 12 月 企业名单的通知》(苏中小科技[2012]1013 号),确认华亚有限为 2012 年度第二 中小企业 会、江苏省中小企业局 批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江苏省两化融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印发 2017 年江苏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 11 合管理体系贯 2017 年 6 月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标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苏经信企信[2017]415 号),确认发行人为 2017 年江苏 标试点企业 省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 2019 年首批省 工业互联网发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关于 2019 年首批省工业互联网发展示范企业名单 12 展示范企业 2019 年 8 月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星级上云企业)认定公示》,确认发行人为 2019 年首批省工业互联网发展示范 (五星级上云 企业(五星级上云企业)。 企业) 5-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