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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亚智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之核查意见2021-04-2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之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华亚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48 号文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
股 , 发 行 价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19.81 元 ,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共 计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96,2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6,609,200.00 元,公司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9,590,8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验证,并由其出具《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036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募集金额
    1      精密金属结构件扩建项目                 31,659.70       31,659.70
    2      精密金属制造服务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      3,299.38        3,299.38
                        合计                      34,959.08       34,959.08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并
按投资建设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使用。

 三、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土建、设备、材料采购等计划进度,由相关部
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采取银行票据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
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2、支付款项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
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财务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
注明付款方式办理银行票据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4、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
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银行票据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
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时公司财务部建立
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

    5、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
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票据、
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

 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
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华亚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华亚智
能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一致
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华亚智能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
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华亚智能为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制
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已经华亚智能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华亚智能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之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辛慈                     王茂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