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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亚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04-21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
要求”)以及《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
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
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
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
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
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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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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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如进行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
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
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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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
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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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
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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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
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
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
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深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
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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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
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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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
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交所提交,同时在深交所
网站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
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交所提交,同时在深交所网站披露。核查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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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
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
时,将依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将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证券监管机构
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
酬标准、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
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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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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