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亚智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8月)2021-08-25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
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1
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议案;

       (四)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六)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请求,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3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2 日内召集会议。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
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
电话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


                                   4
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第二十三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
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
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
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投票和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表决的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
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5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监事
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
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

    第二十六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
纪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真
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及建议,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议案的表决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既不按前款规
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在表决该项决议时表示同意
或弃权的监事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

                                    6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
会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以下”、“低
于”、“多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规则的
修改亦同。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