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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亚智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1年8月)2021-08-25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1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
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和《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
 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
金、资产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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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
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
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
财务部、内控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
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
大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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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股东会)。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
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
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
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
债”、“以股抵债”或者 “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
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
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
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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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
为。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并及时向各股东披
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
下扣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性质严重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
10000元以上100000 元以下扣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性质严重的,报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 二 十一 条   本 制度 所称 “ 以上 ”、 “ 以内 ”都 含 本数 ,“ 超 过” 、“ 少
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 4-
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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