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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亚智能: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亚智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3-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10978

致: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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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
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
产业园春兴路 5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 日
上午 9:15 至 2023 年 3 月 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为 51,119,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99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119,26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99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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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均为现场出席,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260,8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6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
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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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王彩男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19,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60,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王景余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19,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60,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钱亚萍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19,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60,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1、包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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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19,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60,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马亚红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19,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60,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19,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60,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19,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60,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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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使用部分短期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19,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60,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19,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60,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19,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60,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中,议案一、议案二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分别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议案三至议案六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分别
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议案七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取得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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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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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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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        莉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鲍淑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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