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8-27
证券代码:003816 证券简称:中国广核 公告编号:2019-002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广核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81 号)核准,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 8 月 12 日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每股人民币 2.49 元的发行价格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49,861,100 股 , 共 计 募 集 资 金 12,574,154,139.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184,378,579.56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2,389,775,559.4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9)第 00386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
律法规等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
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与子公司阳江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核电”)会同中金公司与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子公司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城港核电”)会同中金公司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
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 募集资金初始存放 募集资金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号 项账户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防城港
4000023029
1 公司 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5,300,000,000.00 3、 号机
201965135
行营业部 组建设
防城港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 4430156004
2 公司 2,701,518,750.00 3、 号机
市分行 4805770000
组建设
阳江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7692723565
3 公司 3,000,000,000.00 号机组
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20
建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7757725166 补充流
4 公司 1,389,775,559.44
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95 动资金
阳江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7458726391
5 阳江核电 0.00 号机组
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73
建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防城港
防城港核 4000023029
6 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0.00 3、 号机
电 201982241
行营业部 组建设
合计 12,391,294,309.44 ——
注: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专户存储金额为 2,701,518,750.00 元,包括募
集资金 2,700,000,000.00 元以及其利息收入 1,518,750.00 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或公司与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中
金公司。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玉、刘紫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的(以较低者为准),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
12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适用中国法律。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深圳国际仲裁院有效施行的
仲裁规则进行。
四、备查文件
1.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德师报(验)
字(19)第 00386 号)。
特此公告。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