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国广核:董事及特定人士证券交易守则(2019年10月)2019-10-31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证券交易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及特定
人士交易或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特制定《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证券
交易守则》(以下简称“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深
交所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
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企业管治守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守则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特定人士:指本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二)高级管理人员:本守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章程确定,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本守则所指证券包括本公司的上市证券(包括 A 股和 H 股)及其衍生产品;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
    (四)交易或买卖:本守则所指交易或买卖包括,不论是否涉及代价:

    1. 任何购入、出售或转让本公司的证券、或任何实体(其唯一或大部分资产均是本公司证
券)的证券;
    2. 或提供或同意购入、出售或转让该等证券、或以该等证券做出抵押或押记、或就该等证
券产生任何其它证券权益;
    3. 有条件或无条件授予、接受、收购、出售、转让、行使或履行现在或将来的任何期权(不

论是认购或认沽或两者兼备的期权)或其它权利或责任,以收购、出售或转让本公司或上述实
体的证券或该等证券的任何证券权益(如果本公司董事或特定人士获授予期权/选择权去认购
或购买其所属公司的证券,而于授予期权/选择权之时已订下有关期权/选择权的行使价格,
则授予本公司董事或特定人士有关期权/选择权将被视为该董事或特定人士进行交易;若按授
予本公司董事或特定人士期权/选择权的有关条款,在行使该期权/选择权时方决定行使价格,
则于行使有关期权/选择权时方被视为进行交易);
    4. 任何其他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而言,本公司董事或特定人士在其中拥有的或

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欲买卖本公司证券必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 及 XIV
部、《证券法》所载有关内幕交易及市场不当行为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并未触犯法律法
规,董事及特定人士仍不可随意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在知悉任何内幕信息,包括参加某些交易(根据《港交所上
市规则》界定为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联交易)时,自开始知悉该等事项起,直至该等事项有关
资料正式披露为止,期间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未参与前述事项的其它人员,如果知悉相关内
幕信息,在有关资料正式披露前,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六条     参与该等洽谈或协议、又或知悉任何本公司内幕信息的董事应提醒并无参与该等

事项的其他董事及特定人士,若有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他们亦不得在同一期间买卖本公司
的证券。
    第七条     如未经许可,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
用该等信息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士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买卖本公司证券之前,必须按本守则要求办理前置审批程序,

在获得书面确认后,在遵守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规则的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买卖。

                                   第三章 绝对禁止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如果知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或者在未办妥本守
则所规定的前置审批程序前,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禁止将其所持本公司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持有本公司 A 股,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 A 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即 2019 年 08 月 26 日至 2020 年 08 月 25 日);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间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
   (一) 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
   (二) 公司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六十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
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 公司定期报告、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前三十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
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四)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五)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

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或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守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前置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证券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
(《公司证券买卖审批申报表》(以下简称“审批申报表”,详见附件一),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有关其买卖计划。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审批申报表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
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
关申请人,并提示禁止买卖。如果董事会秘书核查后认为不存在违规风险,则将审批申报表提
交董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董事长收到审批申报表后,在审批申报表中书面签字确认是否同意买卖,并注

明批准日期,之后由董事会秘书反馈至相关申请人。董事会秘书须确保在收到审批申报表后 5
个交易日内回复相关申请人。
    第十八条   相关申请人必须依据审批申报表中注明的批准日期,在其后 5 个交易日内买卖
证券。实际交易后第二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审批申报表备案。如果在 5 个交易日内未交易,也
需要在后续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书面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已指定执行董事审批董事长的买卖证券申请。董事长及其配偶买卖

证券申请过程同前述规定。

                             第五章 信息申报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在以下时点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董事及特定人士相关信息: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本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本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一条 前述董事及特定人士需要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的相关信息包
括: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
号码等)。董事及特定人士须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的安排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他们单独或者共同控制投票权
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实体,如果持有本公司证券或买卖本公司证券时,需根据《证券及期货
条例》,并通过港交所指定方式进行申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如作首次申报,呈交披露
权益表的期限是 10 个工作日,就其他有关事件作申报时则是 3 个工作日。具体申报工作由公司
投资者关系部门协助安排。

    第二十三条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生效后填写《公司新任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证券申报表》(详见附件二),报送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
书需将该等情况书面知会本公司董事长及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期间(2020 年 8 月 25 日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账户内的本公司 A 股股票将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 100%自动锁定;A 股上市满一年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A 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将按 75%自动锁定;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内,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A 股为基数,
按 25%计算其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内可转让股份额度
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A 股进行解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投资者关系部门申报个人信息

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 A 股股份予以全部
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该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 A 股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证券账户合并工作由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协助办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 A 股的,
应当提前将减持计划提交董事会秘书,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进行备案并予
以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当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相关

人员减持进展情况。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买卖本公司证券的二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
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证券交易相关披露工作,具体包
括在公司中期报告中及载于年报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
    1. 本公司是否有采纳一套比遵循《标准守则》所订标准更高的董事证券交易的守则;
    2. 在向所有董事做出特定查询后,确定本公司董事有否遵守本守则及《标准守则》所订
         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
    3. 如有不遵守本守则及《标准守则》所订规定的情况,说明有关不遵守的详情,并阐释

         公司就此采取的任何补救步骤。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特定人士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守则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
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为规范交易或买卖证券行为,避免因疏忽等其他原因引起不恰当证券交易行
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时签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证券声明书》(详见附件三),并保证依据声明书行事,如果违背声明条款,承担相应的
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保存声明书、有关人员审批申报表,作为董事及特定人
士证券交易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证明和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守则未尽事宜及不时颁布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地监管
规则有另行规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守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公司证券买卖审批及申报表


            姓名                             职务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拟买卖日期                     证券种类

                        拟买卖数量                     买卖主体
           买卖申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议予以核准在本审批表签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核准证券
                               交易期)可进行本公司证券买卖。
                         建议不予核准,理由如下: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予以核准在本审批表签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核准证券交易
                               期)可进行本公司证券买卖。
           审批意见
                         不予核准。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买卖日期                         证券种类

                          买卖数量                         买卖主体
         实际买卖情况
                                                    买卖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1)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证券前
         须填写此表,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审批。
(2)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须于收到要求批准买卖有关证券通知后 5 个交易日内回复有关人员,而
      此获准买卖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接获批准后 5 个交易日。进行证券买卖(如获核准)将
      在核准证券交易期内有效,如果在核准证券交易期之后有意进行任何证券买卖,须重新提
      交审批表及获取审批核准;
(3) 申请人在进行证券买卖后须在此表实际买卖情况备案一栏填写实际买卖情况(不得超过已
      批准的拟买卖数量),并于第二日将此表报投资者关系部门备案。如未买卖本公司证券,
      也需在获得批准后 5 个交易日的后续 5 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实际买卖情况,并报投资者关
      系部门备案。
附件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证券申报表



         姓名                         职务



                      证券种类




      持有本公司      持有数量
      证券信息




                      持有主体




                                                         申报人:
                                                        申报日期:
附件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声明书


   本人声明:
        在任职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期间或
   相关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会自觉遵守并尽最大努力确保本人及紧密联系人遵守《中国广

   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证券交易守则》及《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
   市规则》《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
   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证券变动相关规定”)。如果本人和/或本人的

   紧密联系人没有按照上述声明及证券变动相关规定行事,责任由本人承担。


                                                               声明人:

                                                               职位:

                                                                        年    月    日




   注:紧密联系人指:
   1.其配偶;
   2.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以下称直系家属);
   3.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
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
   4.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
旗下任何下属公司;
   5.某项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而有关董事或特定人士将包含本公司证券的投资基金交予该专业
管理机构管理,不论该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
   6.其他《港交所上市规则》认定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