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4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子公司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是围
绕其实际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的交易,此交易以正常业务背景为依
托,以降低外汇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存在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已制定《债务风险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强外汇衍
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上
述规定及内控程序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和风险控制。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经董事会批
准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
综上,我们同意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
度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关于公司股票增值权(H 股)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二批行
权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于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增值权(H 股)
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股票增值权(H 股)第二期激励
计划第二批行权方案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 2019 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符合公司股票增值
权(H 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的实施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二批股
票增值权(H 股)的生效要求,公司具备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
划第二批股票增值权(H 股)行权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上述规
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股票增值权(H 股)激励
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二批股票增
值权(H 股)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二批股票增值权(H 股)的行权安
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且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增值权(H 股)第二期激励计
划第二批行权方案。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馥友、夏策明、杨家义
202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