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1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我们对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批准续签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管理框架协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2022年至2024年委托
管理框架协议》是基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进行的,具
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是控股股东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持续履行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实质性措施。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公平合理,交易价
格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上述议案在公司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杨长利先生、高立刚
先生和施兵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与中国
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22年至2024年委托管理框架协议》及其年度
交易金额上限安排。
二、关于批准续签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和
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框架协议及年度交易金额上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2022年至2024年综合
服务框架协议》和《2022年至2024年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框架协议》两
项协议内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有
利于公司资源的优化配置、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交易对象的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良好,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公平合理,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上述议案在公司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杨长利先生、高立刚先生和施
兵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与中国广核集团
有限公司签订《2022年至2024年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和《2022年至2024
年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框架协议》及其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安排。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馥友、杨家义、夏策明、邓志祥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