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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核:中国广核电力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3版)2022-10-27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经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严格遵循
相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
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规则等,以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和
委托股份公司管理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秉承开放透明的核电文化,合法合规地开展各项投资
者关系活动。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
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章 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程度;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现代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持续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
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
予以披露;
    (二)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
披露;
    (三)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
信息,但不应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工作效率、
效果,适当降低工作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是代表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第一责
任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安排。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查阅其合理地认为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并有权就相关事项咨询公司的境内外律师及专业顾问等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执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
工作,主要包括: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及发展规划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完成信息披露,公司另行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
范具体工作要求;
    (二)组织和实施投资者关系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咨询、来访,业绩推介、
路演,利益相关方关系维护等;
    (三)协助召开股东大会,包括但不限于与股东联系沟通参加股东大会、协助股东投票、
组织计票等相关事宜;
    (四)牵头资本市场危机事件处理;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对外宣传及舆情管理部门:
    (一)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客观引导媒体的报道;
    (二)负责公司舆情监测,参与资本市场危机事件处理;
    (三)负责维护公司网站,及时更新公司相关新闻及宣传信息等;
    (四)负责组织公司新闻发布会或媒体沟通会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业务管理部门:
    (一)筹备组织股东大会;
    (二)根据需要协调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投资者沟通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各单位(包括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
    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包括提供信息资料、参观接待等支持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
    (二)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重大事项等;
    (三)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主要有:
    (一)通过投资者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电子邮箱、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
简称“互动易平台”)、传真、信函、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针对投资者咨询中
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关系栏目中刊
载,方便投资者查询;
    (二)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推介会、新闻发布会、路演、
反向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在公司外部网站中设置投资者关系栏目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四)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适度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
注度;
    (五)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等组织良好的沟通关系;
    (六)建立并维护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相关组织的良好沟通关系;
    (七)组织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定期编制资本市场推介活动总结报告,供公司
决策层参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热线电话号码,当网址或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以显著标识区
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应当确保可通过投资者关系电子
邮箱和热线电话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及时回复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
看互动易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
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如
有)应当出席说明会,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时长不少于 2 个小时。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分红情况;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
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会
议日期及具体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
    业绩说明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采取网
络直播的方式。采取网络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披露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先于法定披露媒体在其他公共传媒正式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不得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季度报告披露前 10
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特殊情况需
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开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反向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
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
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推介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章 投诉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热线电话、投资者电子邮箱、互动易平台、投资者来信等多
种渠道接受投资者投诉。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披露
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部门定期检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三)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四)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员工如果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相关规定执
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
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