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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广核:中国广核电力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核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01-05  

                                                 董事会核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于 2023 年 1 月 4 日经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董事会核安全委员会(以下简
称“核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
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核安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核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核安全委员会由五人组成,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委员中应包括执行董事和独
立非执行董事。核安全委员会主任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核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股份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门,负责承办核安全委员会的有
关具体事务。核安全委员会可设咨询委员一名,协助核安全委员会开展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核安全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正直,敢于监督和批评;
    (二)客观,根据客观事实做出评价和判断;
    (三)理性,能够运用逻辑方法分析判断事物;
    (四)委员应来自不同背景和专业;
    (五)承诺使用集体的智慧和判断力;
    (六)严守法纪,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积极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七)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权谋私。
    第五条 核安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核安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股份公司董事职务,
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核安全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股份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
说明。核安全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股份公司根据需要按照前述第三、四、五
条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 核安全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它监督类专门
委员会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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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核安全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董事会核安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重点关注核电厂与核安全的可靠性,主要通过审阅相关
报告,与内外部沟通以及现场调研方式,了解和研究股份公司的核安全现状和趋势,为董事会提
供相应的建议和支持。
    (一)听取股份公司关于核安全状态的汇报;
    (二)听取第三方机构对股份公司核安全状态的独立评估报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必要的现场检查、指导和调研活动;
    (四)向董事会汇报意见和建议;
    (五)就股东大会关注的核安全事项给予适当回应;
    (六)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履行上市地监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核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条 核安全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股份公司预算,核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邀请或聘请
有资质的国际、国内相关行业协会、咨询公司等机构或组织的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安
全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股份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核安全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核安全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核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核安全委员会的报告和其它重要文件;
    (四)检查核安全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核安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核安全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核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会议及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核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一)核安全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讨论内部核安全工作计划,听取股份公司相关部
门的工作汇报。核安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专业机构,并在听取专业机构专家意见
的基础上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二)根据董事会授权,核安全委员会组织和安排必要的核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有效性评估
和审查重大核安全问题,包括:
    (1)股份公司核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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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重要业绩指标与先进核电集团或公司业绩指标的差距;
    (3)对核电站选址、设计、建造、施工、调试、运营、退役、乏燃料处置、放射性废物处置、
核燃料管理等的状况进行分析评价,以探查潜在的核安全隐患及相关管理缺陷;
    (4)核电厂重大核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独立调查;
    (5)外部评估/检查的结果的独立分析;
    (6)对股份公司各类工作计划执行和纠正行动及改进行动执行情况的独立监督和检查;
    针对上述事项的有关建议和意见,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核安全委员会会议及议事程序
    (一)核安全委员会召开会议,由核安全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应提前 5 个工作
日将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送达核安全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
行前述通知期。
    (二)核安全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核安全委员会的多数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并在达到会议法定人数情形下由到会的多数委员通过核安全委员会决议
或形成意见,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核安全委员会委员签署。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核
安全委员会主任有权投决定票。
    第十四条     核安全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以及最后定稿应在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
体委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将作记录之用。经参会的核安全委员会委员签署后,送
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
    第十五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六条     核安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编制并保管所有会议文件和数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授权核安全委员会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
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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