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南 玻A:公司章程修正案2012-07-19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一、鉴于公司股本已由 2,076,143,060 股变更为 2,075,335,560 股。按照相关
规定,拟将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现有章程规定: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亿零柒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亿零柒
仟陆佰壹拾肆万叁仟零陆拾元整。                 仟伍佰叁拾叁万伍仟伍佰陆拾元整。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76,143,060 股 , 其 中 内 资 股 股 东 持    2,075,335,560 股 , 其 中 内 资 股 股 东 持
1,313,559,068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1,312,751,568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762,583,992 股。                               762,583,992 股。


    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 号)相关文
件要求,公司对现有《公司章程》进行了自查,拟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制定股
东回报规划,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提
高现金分红信息披露透明度等方面的内容,拟修改章程如下:

现有章程规定:                                 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如有改动,以每次召开股         为:公司住所地,如有改动,以每次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地点为准。                         东大会的通知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         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
                                               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方式表决: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1-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
                                           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
                                           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 5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
                                           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
                                           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预案;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者变更公司分红
项。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为:
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一)公司董事会应综合公司经营发展、
事项。                                     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


                                     -2-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因素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
                                          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
                                          立意见。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公司应切实
                                          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票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流比较充裕    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的条件下,公司可以于年度末或者中期采取    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力。
分配利润的 30%。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按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照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三)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能够
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
                                          且没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公司
                                          可以于年度末或者中期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同时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
                                          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如因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
                                          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
                                          履行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3-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
                                 预案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
                                 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五)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
                                 率,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