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的意见2012-07-19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董意见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
作为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2 年 7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
股(B 股)股份的议案》中有关事项,在审阅文件及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 B 股合法合规。公司回购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
份的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出席人数、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十分必要。目前公司 B 股股价的表现与公司的内在价值
以及行业龙头地位不符,已经明显背离公司实际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给上市
公司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不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在此情形下,公司回购 B
股反映了管理层和主要股东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不仅向市场传递了公司内在
价值信号,而且将提升公司每股净资产及每股收益,更好地体现公司业绩的持续
增长,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价值的回归和提升;公司本次回购对维护公司股价和
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并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公司有能力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回购的全部价款。本次回购所需资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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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董意见
超过 12 亿港元,折合 9.77 亿元人民币(按照公司股票停牌日 2012 年 7 月 2 日
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 港币=0.81401 人民币换算),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购
汇后支付收购价款,回购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理由是:
(1)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 152.81 亿元和
69.11 亿元,公司回购 2 亿股 B 股支付的回购资金不超过 12 亿港元(折合 9.77
亿元人民币)占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6.39%和 14.13%,回购资金对公
司的日常经营能力影响不大,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2)2011 年度,公司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净额为 16.89 亿元(合并),公司经
营活动正常,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间择机支付,并非一次性
支付,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确保公司有能力以自有资金择机支付回购价款。
(3)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为 6.56 亿元(合并),公司货
币资金充裕,可以承担回购造成的资金压力;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合理,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52.19%,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利用空间,
公司可通过外部融资的方式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回购期间发生的生产经营或投资
资金需求。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合
法、合规,从提升公司价值判断是必要的,从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的影响看是可行
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以上事项需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签署:陈 潮、张建军、符启林
日期: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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