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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玻A:关于公司债“10南玻02”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5-09-17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112021;112022                   公告编号:2015-048
证券简称:南玻 A;南玻 B;10 南玻 01;10 南玻 02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10 南玻 02”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

                   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0
年 11 月 9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
告书》,2010 年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二为七年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22,简
称“10 南玻 02”),其债券持有人有权在 2015 年 10 月 20 日将其持有的债券按面
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期公司债券
的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期公司债
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5 年票面年利率为 5.33%,在债券
存续期前 5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
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 5.33%,并在债券存续期内
后 2 年固定不变。

    3、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0
南玻 02”。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2015 年 9 月 16 日),“10 南玻 02”的收
盘价为 103.00 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
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日:2015 年 9 月 15 日至 2015 年 9 月 21 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 年 10 月 20 日



  现将公司关于“10 南玻 02”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10 南玻 02”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0 南玻 02
    3、债券代码:112022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 7 年期,同时附加
发行人在存续期的第 5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33%,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8、起息日:2010 年 10 月 20 日。
    9、付息日:2011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0 月 20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兑付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
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 2015 年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的跟
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将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评定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0 年 11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本次利率调整:在债券“10 南玻 02”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发行人选择
不上调票面利率,即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维持 5.33%固定不变。
    二、“10 南玻 0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的价格卖出“10 南玻 02”。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2015 年 9 月 16 日),“10
南玻 02”的收盘价为 103.00 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
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5 年 9 月 15 日至 2015 年 9 月 21 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在
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
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
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
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0 南玻 02”。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 年 10 月 20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9 日期间利息,
利率为 5.33%。 付息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10 南玻 02”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3.3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
息为 42.6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
息为 47.97 元。
    3、付款方式: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0 南玻 02”
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
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0 南玻 02”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申报日收
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
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
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前(含
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股
证事务部。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10 南玻 02”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一号南玻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南
    联系人:马丽梅、陈春燕
    联系电话:0755-26860666
    传真:0755-26860685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聂冬云
    联系电话:0755-82960984
传真:0755-82943121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21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传真:010-25987133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