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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玻A:关于公司2016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2017-04-28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1832号
                                                                   (第一页,共二页)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审计了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玻公司”)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股东
权益变动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出
具了报告号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7)第 10011 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列报是南玻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按照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后附的南玻公司 2016 年度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8 号——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要求,南玻公司编制了后附的专项说明。设计、执行和维
护与编制和列报专项说明有关的内部控制、采用适当的编制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
披露专项说明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南玻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结论。我们根据《中
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
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
鉴证工作,以对我们是否发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专项说明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
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
一致的情况获取保证。在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专项说明实施了
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邮编 200021
   总机: +86 (21) 2323 8888, 传真: +86 (21) 2323 8800, www.pwccn.com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1832号
                                                      (第二页,共二页)


    根据我们的工作程序,我们没有发现后附由南玻公司编制的 2016 年度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
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本报告仅作为南玻公司披露 2016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之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会计师
                                                    姚文平




中国上海市
2017 年 4 月 27 日                 注册会计师
                                                    韩 旭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2016 年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度对如下所述前期会计
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 201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本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16 日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信实投资”)签订不
可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司拥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 19%的股
权以 42,498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信实投资。本公司在编制本财务报表期间发现一份
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了本公司以及信实投资在一定条件
下有权要求对方以约定价格出售或购买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股份相关事
项。该补充协议未在以前相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予以考虑和确认。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认为补充协议中
的回购义务构成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在相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中确认一项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本公司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调增 228,500,000 元(2015 年 1
月 1 日:136,400,000 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盈余公积调减 22,850,000 元(2015
年 1 月 1 日:13,640,000 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分配利润调减 205,650,000 元
(2015 年 1 月 1 日:122,760,000 元);合并利润表中,2015 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损
失调增 92,100,000 元。

公司资产负债表中,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负债调增 228,500,000 元(2015 年 1 月 1 日:136,400,000 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盈余公积调减 22,850,000 元(2015 年 1 月 1 日:13,640,000 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分配利润调减 205,650,000 元(2015 年 1 月 1 日:122,760,000 元);公
司利润表中,2015 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调增 92,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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