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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玻A: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03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
请,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
派本所马彦忠律师、龚紫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南玻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南玻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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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公 司 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4. 公 司 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5. 公 司 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

    6.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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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核查和验证,并据此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经 2017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
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
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
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17 年 5 月 2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通知的时间、地
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
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计 10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601,743,66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00%。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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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计 94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额为 82,250,5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6%。其中: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
明、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483,723,6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31%。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49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8,019,9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表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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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陈琳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5,938,43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99.04%。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76,445,340 股,占公司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2.94%。

    1.2 选举王健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6,846,72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99.19%。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77,353,626 股,占公司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4.05%。

    1.3 选举叶伟青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5,988,42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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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76,495,327 股,占公司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3.00%。

1.4 选举程细宝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6,846,72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99.19%。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77,353,626 股,占公司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4.05%。

1.5 选举潘永红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7,498,21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99.29%。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78,005,118 股,占公司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4.84%。

1.6 选举张金顺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6,846,73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99.19%。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77,353,634 股,占公司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4.05%。

2、审议《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靳庆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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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599,310,69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99.6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79,817,594 股,占公司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7.04%。

2.2 选举詹伟哉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9,323,8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99.6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79,830,703 股,占公司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7.06%。

2.3 选举朱桂龙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9,385,66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99.6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79,892,565 股,占公司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7.13%。

3、审议《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张宛东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00,034,66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99.72%。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80,541,565 股,占公司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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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7.92%。

    3.2 选举李新军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9,175,559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99.57%。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79,682,462 股,占公司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6.88%。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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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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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张志                                              马彦忠




                                                           龚紫彬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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