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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玻A: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23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万商天勤(深圳)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马彦忠律师、花季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

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1
    2.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召

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核

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经 2017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中国南玻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17 年 5 月 22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

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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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

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6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603,281,4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07%。其中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 他 股 东 ( 以 下 简 称 “ 中 小 股 东 ”) 共 计 61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额 为

91,708,0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2%。其中: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5,570,2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4%。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

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7,711,2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其他

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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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03,136,88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8%;

      反对 144,60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弃权 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91,563,49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99.84%;反对 144,60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16%;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03,116,189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7%;

      反对 139,0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弃权 26,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4%。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91,542,79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99.82%;反对 139,0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4
 总股份的 0.15%;弃权 26,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3%。


3. 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03,116,189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7%;

 反对 138,0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弃权 27,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5%。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91,542,79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99.82%;反对 138,0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15%;弃权 27,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3%。


4. 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03,116,189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7%;

 反对 139,0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弃权 26,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4%。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91,542,79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99.82%;反对 139,0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15%;弃权 26,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3%。


5. 审议通过了《南玻集团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142,78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8%;

                                5
 反对 112,40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弃权 26,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4%。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91,569,39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99.85%;反对 112,40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12%;弃权 26,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3%。


6.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116,189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7%;

 反对 138,0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弃权 27,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5%。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91,542,79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99.82%;反对 138,0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15%;弃权 27,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3%。


7. 审议未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290,31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27%;

 反对 138,0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弃权 480,853,179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9.7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62,738,19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68.41%;反对 138,0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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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股份的 0.15%;弃权 28,831,90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31.44%。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未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故本议案未通过。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110,38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7%;

 反对 144,60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弃权 26,5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4%。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91,536,99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99.81%;反对 144,60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16%;弃权 26,5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3%。


9.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3,111,38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7%;

 反对 143,60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弃权 26,5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4%。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91,537,99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99.81%;反对 143,60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16%;弃权 26,5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3%。

                                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张志                                            马彦忠




                                                         花季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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