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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玻A:普华永道回复2018-06-06  

						2018 年 5 月 29 日
杨昕宇 先生    董事会秘书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 1 号南玻大厦


我们近日收到贵公司转交之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向贵公司下发之公司部【2018】第 117
号年报问询函,希望我们就其中第 2 项第 5 点情况进行回复。根据我们的沟通,现回复如下:

相关的背景和事实:

(1)时任管理层并无在2017年度之前的任何期间的审计中告知我们人才引进的政府补助专项资金
的政府补助,其也无提供有关该项政府补助的相应文件;

(2)根据现任管理层在 2017 年度提供的文件和信息显示,相关的专项资金在当年由宜昌南玻硅材
料收到后的 1-6 天即转出给宜昌鸿泰。相关的资金的转入及转出并无在任何的月末、季末及年末
的财务报表(包括相应期间的现金流量表)中有反映;

我们已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采取了必
要的执业审慎原则。

(一)针对南玻集团和宜昌地区相关子公司的货币资金流程,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 的规定,执行了审计程序。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我们风险评估过程中关注
的重点及执行的审计程序如下:

1. 了解、识别和评估与资金交易有关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
    确定在主要活动/职能(包括授权,记录,对账,保管)中是否存在适当的职责分离;
    确定客户是否具有关于双重签字或支付授权的政策;
    检查账户的开销户是否得到恰当审批;
    检查现金、有价票据是否得到有效保管和盘点;
    检查是否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检查现金及银行存款支出得到适当复核和审批
    检查对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的执行与审核授权实行职责分离,控制网上银行支付风险
2. 选择关键管理层内部控制点对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3. 检查银行存款余额核对至银行对账单,测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 针对全部银行账户发送银行询证函,并 100%回收了银行询证函,并核对至银行对账单;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中国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 100-A 座 34 楼 邮编 518001
     总机: +86 (755)8261 8888, 传真: +86 (755) 8261 8800, www.pwccn.com
(二)针对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以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的审计流程,我们根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 的要求,执行了如下工作:

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 万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
联交易(包括现金划拨) 需要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我们检查了 2013 年度至 2014 年度全部董
事会决议,留意到已审批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 万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
联交易均已反应在当年财务报表之中;然而,却未发现人才引进的政府补助专项资金相关的关
联交易审批记录。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包括现金划拨)需要及时公告。我们也检查了 2013 年度至 2014 年度
全部公司公告,留意到已公告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均已反应在当年财务报表之中,却未发现人才引进的政府补助专项
资金相关的关联交易的公告记录。

另外,原管理层书面确认了其已经向我们披露了全部已知的关联方及其交易;并且已经对关联
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除上述工作外,我们还依据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下列工作:

1.   进行内部讨论时,特别考虑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舞弊或错误使得财务报表存在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2.   询问管理层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包括关联方自上期以来发生的变化;被审计单位和关联
     方之间关系的性质;被审计单位在本期是否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如发生,交易的类型、定
     价政策和目的。
3.   了解、评估及测试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
4.   检查银行和律师的询证函回函,股东会和治理层会议纪要,并且检查了其他审计科目及审
     计过程中获取的资料,以识别是否存在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
     关联方交易。
5.   与治理层沟通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审计情况,治理层没有告知我们有关
     上述政府补助事项以及与关联方的交易。
6.   在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表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
     会计记录等必要的工作程序,以检查关联方占用资金明细表的内容与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
     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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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执行 2013 年及 2014 年的审计风险评估时,我们将舞弊风险作为我们执行审计工作的
重要审计风险。我们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
责任》实施了审计工作。具体实施的工作包括:

1.   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员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
     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
2.   询问内部审计人员,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
     指控,并获取这些人员对舞弊风险的看法。
3.   了解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以及为降低舞弊风险而建立的
     内部控制。并询问治理层,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
     或舞弊指控。
4.   评价通过其他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包括查阅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公司公告、重大合同等。
5.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筛选特定特征的分录,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
     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
6.   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
7.   在选择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执行了不可预
     见程序。
8.   在临近审计结束时实施的分析程序,检查是否存在此前尚未识别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
     报风险。

在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时,我们获得的审计证据显示公司由于舞弊而产生的财务报表错报的风险
属于正常水平,我们也未发现,也未被告知公司发现员工(包括管理层)存在重大的舞弊行为。

在按照相关审计准则要求完成上述所有审计程序后,我们没有发现人才引进的政府补助专项资
金及与相关的关联交易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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