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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玻A: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13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万商天勤(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马彦忠律师、谢文婷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

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八届董

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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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

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核查和验证,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经 2020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司董

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

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20 年 3 月 12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

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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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65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额为 902,602,6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9.04%。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共计 5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106,682,1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3%。其中: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847,643,5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27%。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4,959,07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7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其股东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其他人员以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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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

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逐项审议、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1 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900,644,44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78%;反

       对 1,958,1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2%;弃权 0 股,占公司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04,723,95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8.16%;反对 1,958,1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4%;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1.2 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900,645,14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78%;反

       对 1,957,4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2%;弃权 0 股,占公司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04,724,65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8.17%;反对 1,957,4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3%;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1.3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4
   表决结果:同意 900,644,44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78%;反

   对 1,958,1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2%;弃权 0 股,占公司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04,723,95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8.16%;反对 1,958,1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4%;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1.4 债券期限及品种


   表决结果:同意 900,644,44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78%;反

   对 1,958,1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2%;弃权 0 股,占公司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04,723,95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8.16%;反对 1,958,1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4%;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1.5 债券利率及确定、还本付息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900,644,44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78%;反

   对 1,958,1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2%;弃权 0 股,占公司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04,723,95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8.16%;反对 1,958,1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4%;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5
1.6 担保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900,645,14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78%;反

   对 1,955,43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2%;弃权 2,040 股,占公

   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04,724,65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8.17%;反对 1,955,43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3%;弃权 2,04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1.7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900,645,14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78%;反

   对 1,955,43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2%;弃权 2,040 股,占公

   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04,724,65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8.17%;反对 1,955,43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3%;弃权 2,04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1.8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900,606,676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78%;反

   对 1,958,1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2%;弃权 37,764 股,占

   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6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04,686,18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8.13%;反对 1,958,1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4%;弃权 37,76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4%。


1.9 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 900,645,14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78%;反

   对 1,957,4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2%;弃权 0 股,占公司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04,724,65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8.17%;反对 1,957,4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3%;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1.10 发行债券的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 900,645,14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78%;反

   对 1,957,4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2%;弃权 0 股,占公司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04,724,65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8.17%;反对 1,957,4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3%;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1.11 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7
   表决结果:同意 900,645,14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78%;反

   对 1,957,4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2%;弃权 0 股,占公司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04,724,65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8.17%;反对 1,957,4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3%;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1.12 关于本次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900,645,14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78%;反

   对 1,957,4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2%;弃权 0 股,占公司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04,724,65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8.17%;反对 1,957,4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3%;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1.13 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900,645,14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78%;反

   对 1,957,4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2%;弃权 0 股,占公司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04,724,65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8.17%;反对 1,957,47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3%;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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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本页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张志                                         马彦忠




                                                         谢文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