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6-16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 A;南玻 B 公告编号:2020-048
债券代码:149079 债券简称:20 南玻 01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4:45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③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④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南玻集团新办公楼
二楼一号会议室
⑤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⑥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王健先生
公司董事长陈琳女士由于公务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委托公司副董事长王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⑦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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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的出席情况
①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 人,
代表股份 900,912,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99%。其中,A 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795,217,4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5.58%。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5 人,代表股份 105,694,75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 3.4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代表 53 人,代表股份 104,991,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3.38%。
②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 人,代表股份
849,659,0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34%。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744,211,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3.94%。B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3 人,代表股份 105,447,6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3.39%。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41 人,代表股份
53,738,5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3%。
③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51,253,16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1.65%。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51,006,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64%。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
份 247,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1%。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12 人,代表股份
51,253,1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65%。
④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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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99,613,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6%。反对 102,5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弃权 1,1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13%。
其中,B 股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5,654,372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96%;反对 40,38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 103,692,57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76%;反对 102,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0.10%;弃权 1,19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14%。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详细内容详见
2020 年 5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彦忠、谢文婷
3、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南
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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