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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玻A: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3-09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5 层 51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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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万商天勤(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杜珊珊律师、谢文婷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南

     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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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

     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核查和验证,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经 2021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司董

     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

     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21 年 3 月 8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

     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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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10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额为 898,431,0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9.26%。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共计 20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154,219,6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02%。其中: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0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82,051,1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6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16,379,92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6.5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其他人员以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

     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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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7,659,57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8.80%;

                  反对 10,530,289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7%;弃权 241,2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3%。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43,448,17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3.02%;反对 10,530,289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6.83%;弃权 241,2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6%。


                  特别说明:股东大会就《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作出决议,已经过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7,659,57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8.80%;

                  反对 10,660,289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9%;弃权 111,2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43,448,17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3.02%;反对 10,660,289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6.91%;弃权 111,2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7%。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7,659,57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8.80%;

                  反对 10,530,289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7%;弃权 241,2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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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43,448,17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3.02%;反对 10,530,289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6.83%;弃权 241,2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6%。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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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张志                                                   杜珊珊律师




                                                                  谢文婷律师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