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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康佳A: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30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
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的判断,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未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局会议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及与此有关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财务审计委
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运行,以及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等情况。
    2、公司董事局对《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同意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专门意见
       (一)对公司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专门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
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2、公司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体现了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审阅前已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
事局秘书进行了询问,我们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局会议进行讨论。关
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
合法。我们同意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二)对公司预计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数较预计数差
异超过 20%的专门意见
       公司董事局对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审核确
认合法合规,其对于销售、采购等关联交易项目实际发生数较预计数
差异超过 20%的解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
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交易
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日常关联交易总额未超出获批金额,不影响
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
为。
       四、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问题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专项核查,认真阅读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8 年度审
计报告及《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
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大股东没有占用公司资金;
大股东关联方深圳华侨城水电有限公司等因收取押金及其他时间性
差异占用了公司资金,上述为正常的业务往来所发生的。
    (二)为了降低资金成本,公司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大股东华
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拆借资金,拆借资金
的利率不高于提款时约定的提款期限对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有利
于公司降低资金成本,实现公司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三)2018 年度,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公司大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有采购原材料的日常关联交
易事宜。
    2、公司下属公司与大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有销售 LED 显示屏的关
联交易。
    3、公司与大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有购买物业管理服务的关联交易。
    4、公司向大股东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
    5、公司与大股东的控股公司按持股比例共同向合资公司增资的
关联交易。
    6、公司向大股东的控股公司转让昆山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1%
股权的关联交易。
    7、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向大股东提供创投平台服务的关联交易。
    8、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昆山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开发管
理劳务服务。
    9、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宜宾华侨城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
    10、公司向深圳华侨城物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深圳
市侨城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已报经董事局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
定期与相关方进行结算,未向大股东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支持。
    (四)2018 年度,公司与其他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五)2018 年度,公司未向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
性资金。
    (六)重大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提供担保的情形,但尚未发生为大股东及大股东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
情形。
    公司重大担保事项均按照审批权限报经董事局会议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五、对公司通过使用金融工具锁定美元融资成本事项的专项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通过使用金融工具锁定美元融资成本的事项及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为了有效降低境外美元融资时的汇率波动的风险,公司采
取远期外汇买卖金融工具以锁定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该操作与公
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为了完善公司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已经制定了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该制度中规定了衍
生品投资的审议程序、风险控制等内容。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公司通过使用金融工具锁定美元融资成
本的事项,能有效降低境外美元融资时的汇率波动的风险,具有一定
的必要性;公司已经制定了衍生品投资的内控制度,采取的针对性风
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
    六、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审批权限、信息披露办法等内容。同时,公司已在财务管理、会计管
理、审计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系列的制度,这些制度也有助于公司控
制证券投资的风险。我们认为,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已
经健全,具有规范的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进行申购新股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主要是为了
合理利用公司闲置资金,提高资金收益,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投资违
规行为,报告期内实施的证券投资业务未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业
务的开展产生不良影响。
    七、关于 2019 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请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坚持了良好
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较高的专业水准,为本公司出具的审
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董事局的表决结果,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深圳杰伦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向深圳杰伦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的判断,现就公司第九届
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深圳杰伦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康佳集团持有深圳杰伦特科技有限公司 42.79%的股权,对该公
司经营有一定的影响力。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深圳杰伦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将按持股比例一起对深圳杰伦
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我们认为公司向其提供担保额度的整体风
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时,该
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将报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九、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根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
非公开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对此,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
定价原则等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升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局会议召
集程序、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的全资
子公司深圳华侨城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城资本”)
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对
此,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遵循了公平、合理原则,股票发行价格不低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由董事局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
则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与公司股东的一
致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
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
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关于制定《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局制定的《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等因素,特别重视了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建议,能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实际及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制定了
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重视现金分红,有利于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该规划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
    我们同意董事局制定的《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十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
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
诺。
       对此,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三、关于华侨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
股份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侨城资本非公开
发行股票,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上限 481,589,081 股测算,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华侨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侨城资本、HAPPY
BLOOM INVESTMENT LIMITED(嘉隆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的股
份数将增加至 1,203,972,623 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41.67%。
       对此,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鉴于侨城资本已承诺其认购的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