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康佳A:关于涉及房地产业务之自查报告2019-05-14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房地产业务之自查报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康佳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议案,并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
行”)。
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国务院关于
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证监会调
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等文件要求,本公司按
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合并财
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涉及的房地产业务情况进行了
专项核查,现出具自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自查所依据的房地产相关政策、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本次自查主要依据为自2008年以来国务院、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政策、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序号 政策、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文号
国务院
1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2 国办发[2008]131号文
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3 国办发[2010]4号文
通知》
4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文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
5 国发[2010]47号文
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6 国办发[2011]1号文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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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7 国办发[2013]17号文
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
8 国土资发[2009]106号文
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
9 国土资发[2010]204号文
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
10 国土资发[2012]47号文
意见》
11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
12 建房[2010]53号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 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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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监管政策》 日发布
二、专项自查的项目范围
本公司对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涉及房地产业务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
查。经自查,报告期内,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中,昆山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昆山康盛”)和滁州康佳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康佳”)
存在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地块
序号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开发状况 说明
位置
昆山市周 旅游设施 2018 年 7 月 完 成 对 外 转
1 昆山康盛 周庄项目 庄镇全旺 及商住用 已完工 让股权,不再为公司并
路南侧 地 表范围内子公司
南谯南路 商务金融
科创一期 在建 公司拟将滁州康佳51%
3888号 用地
股权对外转让,目前正
滁阳路与 公司正在办
2 滁州康佳 在进行审计评估。交易
南谯南路 其他商服 理土地使用
科创二期 完成后,滁州康佳不再
交叉口西 用地 权证,尚未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南侧 动工
三、本次自查的结果及自查意见
本公司结合前述房地产相关政策、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适用的条款,本
次自查主要针对以下方面:
(一)关于闲置土地情形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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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查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
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
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
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
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
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
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
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
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
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
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
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
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
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
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
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
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
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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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特殊情况,
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
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2、自查内容及结果
经自查,报告期内,昆山康盛及滁州康佳在建设过程中均不存在:(1)超
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及(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
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
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经自查,报告期内,昆山康盛、滁州康佳均未收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
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调查通知书》,不存
在因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或因闲置土地被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予以(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公司认为,昆山康盛、滁州康佳(以下合称“核查对象”)于
报告期内在前述周庄项目以及科创一期、科创二期项目(以下合称为“经核查房
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存在构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闲置
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第二条等房地产行业相关管理规定的闲置土地的情
形。
(二)关于炒地行为的核查
1、自查依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
第(八)条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
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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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对“炒地”的含义、内容作出具体明
确的规定,但根据对以下规定的理解:(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
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
条件”;(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办发[2011]1号文)第五条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
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
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本公司认为,炒地行为是指取得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且违反前述关于土地使用
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法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行为。
2、自查内容及结果
经自查,报告期内,核查对象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非法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
的炒地行为,未收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炒地行为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或《调查通知书》,不存在因炒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立案)
调查的情形。
经自查,报告期内,核查对象均不存在炒地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公司认为,核查对象于报告期内在经核查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
中不存在构成《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号文)第(八)条项下炒地行为的情形。
(三)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的核查
1、自查依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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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确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
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
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
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0]53号文)第(一)条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
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
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二)条规定:“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
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
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
严肃查处。”
2、自查内容及结果
经自查,滁州康佳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销售商品住房项目,不存在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行为,也不存在被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自查,报告期内,昆山康盛就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经核
查房地产项目中的商品住房项目,严格执行了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
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相关房源的销售情况、价格等内容已通过相关房地产信息
网进行公示,不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
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亦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有关房产管理
违法违规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公司认为,核查对象于报告期内在经核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
过程中不存在构成《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号文)第(九)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
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文)第(二)条及《国务院关办公厅
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文)第五条项下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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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情况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如下书面承诺:“如康佳集团及
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因报告期内房地产业务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给上市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承担赔偿
责任。”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作出了如下承诺:“如康佳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因报
告期内房地产业务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
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自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报告期内均符合《关于促进节约
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
月16日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
等规定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的重大违法行
为,亦不存在因前述违法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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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房地产业务之自查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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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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