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A:关于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16-04-30
关于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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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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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XYZH/2016SZA20357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恒华发公司)2015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
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 XYZH/2016SZA20347 号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发[2001]157 号文)、《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要求,我们对发表保留意见的依据和理由等
说明如下: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1、中恒华发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2 月、4 月和 6 月预付关联方武汉恒生光电产业
有限公司(中恒华发公司的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 100%
股权)370 万元、10,000 万元和 25 万元,合计 10,395 万元商品采购款,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采购交易共发生 251.91 万元,收回本金 10,143.09 万元。由于审计
范围受限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对此项关联方采购业务的经济实质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预付款项以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作出调
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2、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恒华发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 16026 号),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止审
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工作尚未结束,我们无法判断证监会立案调查结论对中
恒华发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尽管我们对上述两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并认为对中恒华发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但同时认为不具有广
泛性。所以,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八条之规定,我们对中恒华发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 2015 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如上所述,我们无法确定相关事项对中恒华发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同时,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中恒华发公司 2015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目前,我们无法认定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
本专项说明仅供中恒华发公司为 201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伟坚
中国注册会计师:古范球
中国 北京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