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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5-25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C0084 号



致: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恒华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
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
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
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贵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
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4.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
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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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6年4月28日召开的深圳中恒华发股份
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请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30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商务中心2号楼33层贵公司
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


                                     2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下午15:00
至2016年5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李永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6年5月17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
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146,979,154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51.906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700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
0.019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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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2名
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其中就中小股东(除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一)《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6,979,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8%;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9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3%;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6,979,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8%;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9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3%;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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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7,013,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9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7%;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013,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9,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9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7%;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弃权 9,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

    (五)《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47,013,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9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7%;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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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7,013,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9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7%;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银行借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6,983,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29,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9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5%;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3%;弃权 29,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八)《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6,983,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29,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9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5%;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3%;弃权 29,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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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523,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8%;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9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7%;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
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孙    林




                                             黄晓静




                                                        201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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