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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8月)2016-08-31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金收
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土地使用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
动进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要求;
    (三)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报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经董事
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对于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
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投资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投资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七条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
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
的,适用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投资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长组织
实施,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必要时可成立项
目实施小组。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或项目实施小组应对项目的建设进
度、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做出投资评估,提出
评估报告呈送公司管理层,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公告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
投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在本制度种
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依据该等强度性规范所
作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