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A: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0-26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 A 深华发 B 编号:2016-55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提案、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0 月 25 日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6 年 10
月 25 日 9:30~11:30、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6
年 10 月 24 日 15:00~2016 年 10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大冲商务中心 2 号楼 33 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中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7.出席股东大会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 133,059,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9%。其中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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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人数为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33,059,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6.99%;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16,489,89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4%。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 1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 116,489,8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4% ;参加网络投
票人数为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6,569,5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 16,569,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参加网络投票人
数为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代表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类 别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3,059,454 133,059,454 100 0 0 0 0
其中:与会持
股 5%以下股 0 0 0 0 0 0 0
东
与会 A 股股东 116,489,894 116,489,894 100 0 0 0 0
与会 B 股股东 16,569,560 16,569,560 100 0 0 0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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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蒋蓉蓉、廖湘
3.结论性意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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