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A: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08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就“深圳光明新区
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终止合同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及深
圳市万科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光明”)合作期
间,由于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相互矛盾,政府旧改部门已经明确表示
拒绝接受本项目《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及实施主体申
报。同时,鉴于目前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所需缴纳的
政府地价已经远远超过签订《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
合作经营合同》时双方预计的金额。因存在以上问题导致项目难以继
续履行,公司与深圳万科及万科光明终止合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公
司及广大股东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李定安、张兆国、徐锦文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