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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进展公告2016-12-22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6-67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
               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项目概述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武汉中恒新
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于2009年4月
29日签署了《资产置换合同书》(详情请见2009年4月30日的公司公
告),其中本公司部分置出资产——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镇华发
路的两块工业用地(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7226760号”与“深
房地字第7226763号”、宗地号为“A627-005”与“A627-007”,合
计面积约4.82万平方米)系纳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
定计划第一批计划》的土地,为便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结合共同合
作开发的原则,上述置出地块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召开的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以及
2015年3月4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
的议案》,明确在土地开发之前公司和武汉中恒集团就各自所享有的
项目地块及各自出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获取相应的搬迁补偿对价,经
测算预计本公司获取的搬迁补偿对价占总对价的50.5%、武汉中恒集
团占49.5%。
    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召开的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
项目推进实施暨关联交易进展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与武
汉中恒集团、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
及深圳市万科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光明”)签
署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
目合作协议约定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书”)、《光明新区
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作经营
合同”)和《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搬迁协议”)。
    2016年9月12日,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收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南仲裁委)《SHEN DP20160334号案仲裁通
知》(华南国仲深发[2016]D4715号),华南仲裁委已受理深圳万科
提出的就与武汉中恒集团及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引起的争议
而提出的仲裁申请。2016年10月28日,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收到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粤03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11月12日,仲裁庭对本案
进行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召开的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解除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新区
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合同的议案》。公司与深
圳万科及万科光明合作期间,由于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相互矛盾,政
府旧改部门已经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本项目《搬迁协议》备案及实施主
体申报。同时,鉴于目前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所需缴
纳的政府地价已经远远超过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时双方预计的金额,
因存在以上问题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履行,项目一直处于搁置状态,为
避免拖延项目的开发进度,影响合作目的的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障
广大股东权益,经综合评估考虑,董事会同意公司解除与深圳万科及
万科光明签署的相关协议。
    2016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武汉中恒集团通知,武汉中恒集团
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及深圳的优质地块与深圳华侨
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恒祥基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祥基公司”)展开合作,并与恒祥基公司签署了《合
作框架协议》,其中深圳的地块即指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
区的旧改项目。


    二、项目进展情况
    2016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收到武汉中恒集团的承诺函,近期公
司及武汉中恒集团分别向深圳万科发出了解除相关合同的通知,由于
万科光明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由武汉中恒集团接收,因此武汉中恒集团
做出如下承诺:
    (一)若仲裁判深圳万科胜诉,则因合同纠纷导致的仲裁损失由
武汉中恒集团全额承担;
    上述或有损失中,若因司法判决导致公司先行支付赔偿,武汉中
恒集团承诺在 1 个月之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公司,若因不可控因素导
致武汉中恒集团不能按时支付,武汉中恒集团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
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由于旧改项目中置入给武汉中恒集团的地块
(占总地块的 49.5%)未办理过户手续,仍在公司名下,因此不存在
履约风险,同时武汉中恒集团承诺将以旧改项目的拆迁补偿收入优先
支付上述赔偿。
    (二)因解除相关合同产生的或有损失和风险,由武汉中恒集团
先行承担。
    待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后,若因重新与第三方合作对上市公司产生
的收益(以每平米楼面地价为标准)小于或等于同等条件下与深圳万
科合作所得收益,则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由武汉中恒集团承担;若大
于同等条件下与深圳万科合作所得收益,则在保证公司获得不低于与
深圳万科合作所得收益的前提下,武汉中恒集团将在剩余可分配利润
中扣除先行承担部分,再与公司按照各自享有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武汉中恒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充分保障了上市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武汉中恒集团出具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