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中 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有关规 定,能够更加客观地反应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规范运作,符合公 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独立董事:李定安、徐锦文、张兆国 201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