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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5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担保均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批及披露程序;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
的担保情况,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二、关于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内会计准则审计确认,2016 年度公司实

现净利润 5,457,710.33 元。由于公司 2015 年末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为

-192,899,233.45 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为-187,441,523.12 元。

       鉴于以上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

《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我们予以同意。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等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执行,

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内控体系实际运行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大

偏差。



    四、关于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能有效

降低公司液晶显示器整机生产成本,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

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李定安、徐锦文、张兆国

                                          2017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