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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6-24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华发”或“公司”)
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有的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 2#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三
项建筑物、三项建(构)筑物(下称“标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下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文件后,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一、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有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达到 50%以上。根据《重组
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
为,公司符合前述规定,具备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二、本次交易将采用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方式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聘请了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下称“中京民信”)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
了评估,并出具了京信评报字(2017)第 160 号《深圳中恒华发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
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17)第 165 号《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转让项目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资产
评估报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聘请中京民信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
协议,选聘程序合法有效。

    2、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除正常业务
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
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利益或冲突,具有
独立性。

    3、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
规定、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4、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
中京民信在评估过程中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
方法,履行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
正性等原则,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
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5、中京民信对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
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中京民信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
牌结果为准。

    四、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评
估,并将以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
结果为准,定价原则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五、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
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并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
形成新的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鉴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交易对方,
公司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将参与本次公开挂牌,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可能构成关联交易。

    据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
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李定安、张兆国、徐锦文

                                             二○一七年六月廿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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