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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6-24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华发”或“公司”)拟通
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有的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位于武
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 2#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三项建筑物、
三项建(构)筑物(下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下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独立董事
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审议、披露预案的程序符合规
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二、本次交易将采用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方式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聘请了中京民信评估师事务所(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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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京民信”)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京
信评报字(2017)第 160 号《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
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
(2017)第 165 号《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项目深圳中恒
华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聘请中京民信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选聘程序合法有效。

    2、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除正常业务关系
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3、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
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
具有合理性。

    4、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中
京民信在评估过程中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
履行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
则,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5、中京民信对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
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中京民信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

    四、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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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将以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
准,定价原则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
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并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
新的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鉴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交易对方,公
司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将参与本次公开挂牌,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可
能构成关联交易。

    七、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以及本次交易目前
已履行的其他各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总体安排。

    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董事会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董
事会审议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予以回避。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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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李定安、张兆国、徐锦文

                                          二○一七年六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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