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01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中
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辞职及增补董事的议案
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张光柳先生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
慎专业,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风险意识,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开展审计工作,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定安、张兆国、徐锦文
201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