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购买理财 产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查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以发生额计,每年使用最高不超 过人民币4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年以内、低风险理财产品, 有利于降低风险并保障资金周转的流动性,提高公司资金收益,实现 保值增值,其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张兆国、李定安、徐锦文 2017 年 10 月 31 日